
【法】 capacity to be a party
当事人适格(Dāngshì Rén Shìgé)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概念,对应英文法律术语为"standing"或"party qualification",指特定主体在具体案件中具备成为原告或被告的法律资格。其判断标准包含三个要件:(1)与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2)主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3)具备通过诉讼实现权益的可能性。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确要求原告须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立法文本库)。英美法系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Luja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案确立的"事实损害、因果关系、可救济性"三要素标准(来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与大陆法系理论形成法理呼应。
该概念的实践意义体现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76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以原告缺乏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突显程序适格性审查对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报案例库)。国际比较法视角下,欧盟《布鲁塞尔条例Ⅰ》第4条对跨境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要件规定(来源:EUR-Lex欧盟法律数据库),进一步印证该制度在全球民事程序法中的基础性地位。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指在特定案件中具备作为原告或被告资格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并受法院判决约束。以下从定义、判断标准、相关概念区分及例外情形进行详细解释:
直接利害关系
当事人适格的核心在于与案件诉讼标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例如,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相关,属于适格主体。
诉讼实施权
适格当事人拥有就具体案件起诉或应诉的权能,即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资格。
基本原则
以“是否为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例如,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和侵权人、合同纠纷中的签约双方均属适格当事人。
例外情形
诉讼权利能力
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般资格(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适格是具体案件中能否作为原/被告的资格。例如,未成年人有诉讼权利能力,但若与案件无直接关系,则非适格当事人。
诉讼行为能力
指独立参与诉讼的能力(如成年人可自行应诉),与适格性无必然关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体现了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适格性确保诉讼结果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约束力,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当事人适格强调“具体案件中的直接关联性”,既是程序要件,也影响实体权益的实现。判断时需结合个案争议焦点,区分一般原则与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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