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ree of encumbrances
hypothec; lien
【经】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restrict; limit; astrict; circumscribe; confine; imprison; tether
【计】 slicing
【医】 limit; limitation; restrict; restriction
【经】 curb; restrict
抵押权限制是指法律或合同对抵押权的设立、行使范围和效力施加的法定或约定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其核心内涵可从以下维度解析:
一、设立限制
二、效力限制
三、行使限制
上述法律依据源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释。具体条款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法律法规数据库查询核实。
抵押权限制是指在抵押权的设立、行使及实现过程中,法律对抵押权人权利行使的约束或特殊规定,旨在平衡各方权益并确保合法程序的遵循。以下从定义、主要限制类型及法律依据三方面进行解释:
抵押权限制并非否定抵押权本身,而是对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条件、范围或顺序进行规范。例如,抵押财产拍卖后,需优先偿还抵押权人,但后续剩余价值才能用于其他债务清偿。
优先受偿顺序限制
抵押权人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遵循法定清偿顺序。例如,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抵押登记的,按登记顺序受偿;若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财产处分限制
实现程序的法定性
抵押权人需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法定方式实现抵押权,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抵押财产。
登记生效的限制
对于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民法典》第394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下,方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外,动产浮动抵押等特殊类型抵押权还有额外限制条件。
抵押权限制是法律对抵押权行使的必要约束,确保担保物权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避免侵害抵押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案例或进一步细节可参考《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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