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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限制英文解釋翻譯、抵押權限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free of encumbrances

分詞翻譯:

抵押權的英語翻譯:

hypothec; lien
【經】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限制的英語翻譯:

restrict; limit; astrict; circumscribe; confine; imprison; tether
【計】 slicing
【醫】 limit; limitation; restrict; restriction
【經】 curb; restrict

專業解析

抵押權限制是指法律或合同對抵押權的設立、行使範圍和效力施加的法定或約定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其核心内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一、設立限制

  1. 抵押物範圍限定(《民法典》第399條):耕地、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抵押的除外。對應英文術語為"restrictions on collateral scope"。
  2. 登記對抗主義(《民法典》第403條):以動産抵押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體現為"registration as publicity requirement"的法定限制。

二、效力限制

  1. 流押條款禁止(《民法典》第401條):約定債務到期未清償即抵押物歸債權人的條款無效,此限制在英文法律文獻中表述為"prohibition of pactum commissorium"。
  2. 受償順序限制(《民法典》第414條):多個抵押權并存時,按登記時間先後或債權比例受償,即"priority of mortgage rights"的具體規範。

三、行使限制

  1. 時效限制(《民法典》第419條):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權利,對應英文術語為"limitation period for enforcement"。
  2. 不可分性例外(《民法典》第408條):抵押物價值非因抵押人原因減少時,抵押權人僅可請求恢複擔保價值,此即"exceptions to indivisibility principle"。

上述法律依據源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釋。具體條款内容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官網法律法規數據庫查詢核實。

網絡擴展解釋

抵押權限制是指在抵押權的設立、行使及實現過程中,法律對抵押權人權利行使的約束或特殊規定,旨在平衡各方權益并确保合法程式的遵循。以下從定義、主要限制類型及法律依據三方面進行解釋:

一、定義核心

抵押權限制并非否定抵押權本身,而是對抵押權人行使權利的條件、範圍或順序進行規範。例如,抵押財産拍賣後,需優先償還抵押權人,但後續剩餘價值才能用于其他債務清償。

二、主要限制類型

  1. 優先受償順序限制
    抵押權人雖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需遵循法定清償順序。例如,同一財産存在多個抵押登記的,按登記順序受償;若未登記,則按債權比例清償。

  2. 抵押財産處分限制

    • 轉讓限制: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財産需經抵押權人同意,或需以轉讓款提前清償債務(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 用途限制:抵押人不得擅自改變抵押財産用途或進行損害抵押權的行為,否則抵押權人可要求停止侵害或提前清償債務。
  3. 實現程式的法定性
    抵押權人需通過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法定方式實現抵押權,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抵押財産。

  4. 登記生效的限制
    對于不動産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94條明确規定,抵押權人僅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約定情形下,方可就抵押財産優先受償。此外,動産浮動抵押等特殊類型抵押權還有額外限制條件。

抵押權限制是法律對抵押權行使的必要約束,确保擔保物權既保護債權人利益,又避免侵害抵押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案例或進一步細節可參考《民法典》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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