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誓"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英文术语"perjury",指在司法程序中明知陈述内容虚假仍故意作出宣誓证明的行为。该概念具有以下核心法律特征:
主观要件
需满足"双重明知"条件:行为人不仅清楚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明知自身处于法律要求的宣誓义务中。此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伪证罪条款中体现为"故意作虚假证明"的表述(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全文》)。
客观行为模式
包括书面证词、口头证言、公证文件签署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电子签名认证的虚假陈述同样构成伪誓(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证据认定的若干规定》)。
法律后果
中国刑事处罚体系采用三级量刑标准:
该量刑标准参考了英美法系中《伪证法案1911》的量刑基准(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比较刑法研究》)。
普通法系(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ule 603)要求必须经过正式宣誓程序,而大陆法系(包括中国)将未宣誓但具有法定告知义务的虚假陈述同样纳入规制范围。这种差异在跨境诉讼中可能引发法律适用冲突(来源:《国际比较法评论》第42卷)。
“伪誓”是一个汉语词汇,由“伪”(虚假、不真实)和“誓”(誓言、承诺)组合而成,通常指虚假的誓言或发假誓的行为。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
核心含义
指违背诚信原则,在宣誓或承诺时故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的行为。例如在法庭作证、宗教仪式或重要契约中,通过虚假誓言误导他人。
相关场景
辨析与延伸
由于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更多出现在特定文献或专业语境中。若需深入探讨其法律或宗教内涵,建议结合具体案例或典籍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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