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tyranny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peremptoriness; presumption
【法】 tyranny
司法专横(Judicial Tyranny/Arbitrariness)指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超越法律授权或违背程序正义,以专断、武断的方式滥用司法权力,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缺乏法律依据、程序失范以及裁量权滥用。以下是汉英词典视角的详细解析:
汉语释义
“司法”指法律适用与裁判活动,“专横”强调主观恣意与强权压制。合指司法主体以非理性、非程序化手段行使权力,背离司法中立性与谦抑性。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对“judicial tyranny”的释义,指法官超越合理裁量权的独断行为。
英语对应概念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对 "arbitrary" 的定义:基于个人意志而非客观法律准则。
程序违法
拒绝当事人举证、剥夺辩护权、违反回避制度等,构成对正当程序的破坏。
来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官网可查)。
实体裁决不公
无证据定罪、畸轻畸重量刑或曲解法律条文,导致裁判结果丧失公信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防范“滥用自由裁量权”。
中国法规范
来源:全国人大官网法律法规数据库。
普通法系控权路径
来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Marbury v. Madison (1803) 确立司法审查原则。
“司法专横的本质是权力失控,其防治需依靠程序刚性约束与法官职业伦理的双重机制。”
——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防止法官沦为‘穿着法袍的暴君’,必须保障辩护权与审判公开原则。”
—— 艾伦·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2014中译本)
参考文献
司法专横指司法官员利用职权,违反司法义务,漠视当事人权利,主观擅断的行为。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定义与特征
司法专横表现为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裁判文书缺乏说理、法官固执己见且无法律依据、庭审中随意打断当事人陈述等。从词义看,“专横”指独断强横、任意妄为,在司法场景中特指违背程序正义的专断行为。
双重视角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司法专横具有中性意义:为实现正义需采取强硬态度,避免妥协(如“正义需以专横方式实现”);但另一视角指出,司法专横源于早期司法资源匮乏导致的粗暴裁决传统,需通过制度约束防止权力滥用。
历史案例与改革
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宪法明确限制法院干预立法和行政职能,成为反司法专横的标志性举措,体现了对司法权力扩张的警惕。
现实危害与防治
司法专横破坏程序公正,损害当事人权益。防治需强化司法监督、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保障庭审参与权等。
司法专横既包含对司法权威的必要维护,也涉及权力越界的风险,需通过法律框架平衡其双重属性。
巴塞氏手术边界处理丙德朗必须履行的到期日导钉牵伸术德得来因氏杆菌碘肠线电检查对私生子女之父的鉴定程序范围检查肥短体型覆盖地址复合材料光量肩扛焦没食子酞棘孔颈唇的经尿道近中颈的卡尔斯巴德泉盐轮状平缘滤材耐擦性能皮橡板的山黧豆属生物区手摇泵说明作用域同位素异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