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tyranny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peremptoriness; presumption
【法】 tyranny
司法專橫(Judicial Tyranny/Arbitrariness)指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在行使審判權時,超越法律授權或違背程式正義,以專斷、武斷的方式濫用司法權力,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缺乏法律依據、程式失範以及裁量權濫用。以下是漢英詞典視角的詳細解析:
漢語釋義
“司法”指法律適用與裁判活動,“專橫”強調主觀恣意與強權壓制。合指司法主體以非理性、非程式化手段行使權力,背離司法中立性與謙抑性。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judicial tyranny”的釋義,指法官超越合理裁量權的獨斷行為。
英語對應概念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 "arbitrary" 的定義:基于個人意志而非客觀法律準則。
程式違法
拒絕當事人舉證、剝奪辯護權、違反回避制度等,構成對正當程式的破壞。
來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官網可查)。
實體裁決不公
無證據定罪、畸輕畸重量刑或曲解法律條文,導緻裁判結果喪失公信力。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指出防範“濫用自由裁量權”。
中國法規範
來源: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法規數據庫。
普通法系控權路徑
來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 Marbury v. Madison (1803) 确立司法審查原則。
“司法專橫的本質是權力失控,其防治需依靠程式剛性約束與法官職業倫理的雙重機制。”
——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防止法官淪為‘穿着法袍的暴君’,必須保障辯護權與審判公開原則。”
—— 艾倫·德肖維茨《最好的辯護》(法律出版社,2014中譯本)
參考文獻
司法專橫指司法官員利用職權,違反司法義務,漠視當事人權利,主觀擅斷的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定義與特征
司法專橫表現為司法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濫用權力,例如:裁判文書缺乏說理、法官固執己見且無法律依據、庭審中隨意打斷當事人陳述等。從詞義看,“專橫”指獨斷強橫、任意妄為,在司法場景中特指違背程式正義的專斷行為。
雙重視角的争議
有觀點認為,司法專橫具有中性意義:為實現正義需采取強硬态度,避免妥協(如“正義需以專橫方式實現”);但另一視角指出,司法專橫源于早期司法資源匮乏導緻的粗暴裁決傳統,需通過制度約束防止權力濫用。
曆史案例與改革
法國大革命後,1791年憲法明确限制法院幹預立法和行政職能,成為反司法專橫的标志性舉措,體現了對司法權力擴張的警惕。
現實危害與防治
司法專橫破壞程式公正,損害當事人權益。防治需強化司法監督、規範裁判文書說理制度、保障庭審參與權等。
司法專橫既包含對司法權威的必要維護,也涉及權力越界的風險,需通過法律框架平衡其雙重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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