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embassy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agglomerate; corps; dumpling; group; regiment; roll; round
【医】 Bol.; bolus; corps; group; mass; massa
特别使团(Special Mission)是国际法中用于描述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制的专业术语,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派往该国进行特定任务的外交代表团。其法律定义和运作框架主要依据《维也纳特别使团公约》(1969年),核心特征包括:
临时性与任务导向性
特别使团区别于常驻使馆,具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和任务目标,例如谈判特定条约、参加国际会议或处理突发外交事件。《奥本海国际法》指出,此类使团的存在期限通常与任务周期直接关联。
法律地位与特权
根据公约第25条,特别使团成员在执行任务期间享有与使馆人员同等的外交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和司法管辖豁免,但该权利自任务终止之日起自动失效。中国外交部《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8条对此有对应条款说明。
构成要素
特别使团的成立需满足双重合意:派遣国提出请求,接受国明确同意。美国国务院《外交实践指南》强调,此类使团成员名单须提前通过外交照会确认。典型案例可参考1971年中美“乒乓外交”使团的历史运作模式。
该术语在汉英法律文书中需严格对应"Special Mission"表述,避免与"Delegation"等近似概念混淆。国际法院在2012年科索沃咨询意见案中,曾援引公约条款作为法律解释依据。
特别使团是国际法中指代一国经另一国同意或邀请,临时派遣执行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性外交机构。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定义与性质
特别使团是一国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进行谈判或完成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具有明确的短期性和任务导向性。其存在基于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共同同意,任务完成后即解散。
组成与人员要求
法律依据与制度发展
特别使团的规则最初为习惯国际法,后由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系统化,明确了派遣程序、职务范围、特权与豁免等。
与其他外交机构的区别
不同于常驻使馆,特别使团仅针对特定任务设立,任务结束后即终止,且成员不享有常驻外交使团的所有特权。
适用范围
除主权国家外,部分国际法主体(如国际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但需遵循相关国际协议。
总结来看,特别使团是国际外交实践中灵活且高效的外交工具,适用于紧急谈判、礼仪性访问或专项事务处理等场景。如需进一步了解其法律细节,可参考《特别使团公约》全文或外交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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