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embassy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agglomerate; corps; dumpling; group; regiment; roll; round
【醫】 Bol.; bolus; corps; group; mass; massa
特别使團(Special Mission)是國際法中用于描述臨時性外交代表機制的專業術語,指一國經另一國同意派往該國進行特定任務的外交代表團。其法律定義和運作框架主要依據《維也納特别使團公約》(1969年),核心特征包括:
臨時性與任務導向性
特别使團區别于常駐使館,具有明确的時間限制和任務目标,例如談判特定條約、參加國際會議或處理突發外交事件。《奧本海國際法》指出,此類使團的存在期限通常與任務周期直接關聯。
法律地位與特權
根據公約第25條,特别使團成員在執行任務期間享有與使館人員同等的外交豁免權,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和司法管轄豁免,但該權利自任務終止之日起自動失效。中國外交部《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8條對此有對應條款說明。
構成要素
特别使團的成立需滿足雙重合意:派遣國提出請求,接受國明确同意。美國國務院《外交實踐指南》強調,此類使團成員名單須提前通過外交照會确認。典型案例可參考1971年中美“乒乓外交”使團的曆史運作模式。
該術語在漢英法律文書中需嚴格對應"Special Mission"表述,避免與"Delegation"等近似概念混淆。國際法院在2012年科索沃咨詢意見案中,曾援引公約條款作為法律解釋依據。
特别使團是國際法中指代一國經另一國同意或邀請,臨時派遣執行特定外交任務的臨時性外交機構。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定義與性質
特别使團是一國代表派遣國與接受國進行談判或完成特定外交任務的臨時性機構,具有明确的短期性和任務導向性。其存在基于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共同同意,任務完成後即解散。
組成與人員要求
法律依據與制度發展
特别使團的規則最初為習慣國際法,後由1969年聯合國《特别使團公約》系統化,明确了派遣程式、職務範圍、特權與豁免等。
與其他外交機構的區别
不同于常駐使館,特别使團僅針對特定任務設立,任務結束後即終止,且成員不享有常駐外交使團的所有特權。
適用範圍
除主權國家外,部分國際法主體(如國際組織)在特定條件下也可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團,但需遵循相關國際協議。
總結來看,特别使團是國際外交實踐中靈活且高效的外交工具,適用于緊急談判、禮儀性訪問或專項事務處理等場景。如需進一步了解其法律細節,可參考《特别使團公約》全文或外交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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