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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協商的財産英文解釋翻譯、各方協商的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ventional estates

分詞翻譯:

各的英語翻譯:

apiece; different; each; various
【醫】 AA; ana; sing.

方的英語翻譯: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協商的英語翻譯:

confer; consult; arrange; negotiate about
【經】 negotiation; treaty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各方協商的財産”對應的标準譯法為"property negotiated by all parties",特指多方主體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財産分配方案或共有權益安排。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協商主體

    要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機構參與協商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平等協商財産權益的權利。

  2. 財産範圍

    涵蓋動産、不動産、知識産權及其他可量化經濟價值的權益。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財産法重述》中将協商財産定義為"通過合意形成的可分割權益組合"。

  3. 法律效力

    協商結果需滿足《合同法》第52條要求,即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的跨境調解規則強調,協商財産協議須經公證或司法确認方可産生強制執行力。

該術語常見于國際商務合同、遺産繼承協議及婚姻財産約定等場景。世界銀行法律數據庫(World Bank Legal Repository)收錄的跨境投資案例顯示,協商財産條款平均占國際合營協議篇幅的23%-28%。

網絡擴展解釋

“各方協商的財産”在離婚法律語境中,通常指夫妻雙方通過自主協商達成一緻的財産分配方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産的分割。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核心原則

2.協商内容

3.法律依據與限制

4.注意事項

5.補充說明

這一概念體現了離婚財産分配中“意思自治”原則,但需在合法範圍内保障各方權益。若協商困難,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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