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拒絕履行英文解釋翻譯、明示拒絕履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press renunciation
分詞翻譯:
明示的英語翻譯:
【法】 clear declaration; clear expression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履行的英語翻譯: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經】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專業解析
明示拒絕履行 (Míngshì Jùjué Lǚxíng) 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或履行過程中,債務人以明确的語言、文字或行為向債權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義務。其核心在于債務人清晰、直接地表達了拒絕履行的意圖。
漢英詞典角度的解釋:
- 明示 (Míngshì): Express; Explicit; Clearly Stated. 指意思表示直接、公開、不含糊,通過口頭、書面或其他明确無誤的方式傳達。
- 拒絕 (Jùjué): Refuse; Reject; Decline. 表示不接受、不同意、不答應。
- 履行 (Lǚxíng): Perform; Fulfill; Execute (an obligation). 指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
- 明示拒絕履行 (Míngshì Jùjué Lǚxíng): Express Repudiation; Express Refusal to Perform. 指債務人以明确的方式(如口頭聲明、書面通知、明确的行為)向債權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項下的主要債務。
法律含義與構成要件:
- 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前或履行過程中: 拒絕履行的表示通常發生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構成預期違約/先期違約的一種),或者在履行過程中明确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剩餘義務。
- 意思表示明确: 這是“明示”的核心要求。債務人必須通過清晰、直接、不含糊的方式表達其拒絕履行的意圖。例如:
- 債務人直接通知債權人“我不還錢了”或“這貨我不交了”。
- 債務人書面發函聲明因某種原因無法或不願履行合同。
- 債務人将特定标的物(如約定出售的唯一房屋)轉賣給第三人并完成過戶,以實際行動表明其無法向原買方履行。
- 拒絕履行的是合同主要義務: 拒絕履行的内容必須是合同的核心義務、主要債務。拒絕履行次要義務或附隨義務通常不構成此處的“明示拒絕履行”。
- 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通常缺乏法律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如果債務人因享有合法的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則不構成此處的違約行為。
法律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第578條),債務人明示拒絕履行主要債務的:
- 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債權人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解除合同的同時或單獨,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 在履行期屆滿前主張權利: 由于是預期違約,債權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就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無需等到履行期屆滿。
英文對應概念:
在英美合同法中,最直接對應的概念是Express Repudiation。它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通過明确的口頭或書面聲明,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義務。它是Anticipatory Breach (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另一種是行為構成的默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以立即将此視為違約并尋求法律救濟(如終止合同、索賠損失)。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這是中國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關于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的規定(特别是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五百六十三條)是界定“明示拒絕履行”及其法律後果的根本依據。可查閱中國人大網發布的官方文本: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請确認鍊接有效性,官方發布渠道權威)。
- 《元照英美法詞典》: 該詞典是權威的英美法術語漢譯工具書,對Express Repudiation 和Anticipatory Breach 有準确的定義和解釋。
- Black's Law Dictionary: 作為英美法領域最權威的法律詞典,其對Repudiation 的定義(如 "The rejection or disclaimer of a duty or obligation; esp., a party's words or actions that indicate an intention not to perform a contract even before the time for performance has arrived")是理解其英文含義的經典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明示拒絕履行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種違約行為,指債務人通過明确的語言、文字或其他直接方式向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三方面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特點
- 直接性:債務人通過口頭、書面聲明(如正式函件)或電子通訊等方式,明确告知債權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例如,賣方明确告知買方不再交付貨物。
- 主觀故意:債務人明知合同有效且具備履行能力,仍故意拒絕履行。
- 時間性:通常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區别于履行期限屆滿後的實際違約。
二、構成要件
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合同關系合法成立且未被解除;
- 履行仍有可能:債務在客觀上能夠履行(若已無法履行,則屬于“履行不能”);
- 明确的意思表示:債務人通過直接方式(如書面通知)表明不履行的意圖;
- 缺乏正當理由:無法律或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
三、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 提前追責:債權人無需等待履行期屆滿,可立即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 救濟方式:包括要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權:若債務人明示拒絕履行主要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四、與默示拒絕履行的區别
明示拒絕履行通過語言或文字直接表達,而默示拒絕履行是通過行為間接表明不履行意圖(如将特定标的物轉賣他人)。
明示拒絕履行是典型的預期違約行為,債權人可據此提前采取法律措施保障權益。實際適用時需結合具體證據(如書面聲明)和合同條款綜合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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