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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終的遺囑英文解釋翻譯、臨終的遺囑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ath-bed will

分詞翻譯:

臨終的英語翻譯:

one one's deathbed; when one's clock strikes
【法】 in articulo mortis; in extremis

遺囑的英語翻譯: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臨終的遺囑”指個體在生命垂危之際,以法定形式對其身後財産或事務進行處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要件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内涵

  1. “臨終”的語境含義

    指立遺囑人處于生命末期、意識清醒的狀态,強調遺囑形成的緊迫性與最終性。該詞屬日常用語,法律術語中對應“訂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3條)。

  2. “遺囑”的法律構成

    指自然人通過法定形式(自書/代書/公證等)單方處分個人財産的無相對人意思表示,其生效需滿足:

    • 主體適格:立遺囑人需年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民法典》第1143條)
    • 形式合規:符合公證/自書/代書等法定形式要件(《民法典》第1134-1139條)
    • 内容合法: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繼承人的必要份額(《民法典》第1141條)

二、權威英文譯法與法律語境適配

中文術語 推薦英譯 法律語境說明
臨終的遺囑 Last Will 英美法系通用術語,特指最終生效遺囑
Testament 側重財産處分(區别于遺産管理委托)
Deathbed Will 強調臨終緊急訂立狀态

譯法選擇依據:


三、司法實踐中的特别要件

針對臨終狀态訂立的遺囑,中國法院重點關注:

  1. 意思表示真實性

    需有醫療記錄或見證人證明立遺囑時意識清醒(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0號)

  2. 形式強化要求

    口頭遺囑僅適用于危急情況,且危急解除後需及時補書面形式(《民法典》第1138條)

  3. 公證效力優先

    公證遺囑具有最高證據效力(《民法典》第1142條)


權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繼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查看條文

  2. 《遺囑公證細則》(司法部令第57號)

    司法部公證業務規範 原文鍊接

  3. 聯合國《遺囑處分形式法律適用公約》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官方文本 公約摘要

網絡擴展解釋

臨終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垂危或臨終時,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對個人財産及事務進行處分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性質

  1. 基本概念
    臨終遺囑屬于遺囑的一種特殊形式,特指遺囑人在生命最後階段設立的法律文件,需滿足《民法典》對遺囑效力的要求。其核心功能是對遺産分配、事務處理作出明确安排,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2. 形式要求
    可以是口頭或書面形式,但需符合法定條件。例如口頭遺囑需在危急情況下設立,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二、法律效力條件

有效臨終遺囑需滿足以下條件:

  1. 遺囑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立遺囑時需頭腦清醒,能自主表達意願。

  2. 財産合法性
    處分的財産須為個人合法所有,不得侵犯他人權益(如共有財産需明确分割)。

  3. 見證程式
    需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名,危急情況下還需醫生等專業人員證明。

  4. 内容限制
    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内容要素

書面臨終遺囑通常包含:

四、注意事項

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法律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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