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ath-bed will
one one's deathbed; when one's clock strikes
【法】 in articulo mortis; in extremis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臨終的遺囑”指個體在生命垂危之際,以法定形式對其身後財産或事務進行處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要件如下:
“臨終”的語境含義
指立遺囑人處于生命末期、意識清醒的狀态,強調遺囑形成的緊迫性與最終性。該詞屬日常用語,法律術語中對應“訂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3條)。
“遺囑”的法律構成
指自然人通過法定形式(自書/代書/公證等)單方處分個人財産的無相對人意思表示,其生效需滿足:
中文術語 | 推薦英譯 | 法律語境說明 |
---|---|---|
臨終的遺囑 | Last Will | 英美法系通用術語,特指最終生效遺囑 |
Testament | 側重財産處分(區别于遺産管理委托) | |
Deathbed Will | 強調臨終緊急訂立狀态 |
譯法選擇依據:
- “Last Will”為最權威譯法,被《元照英美法詞典》及聯合國法律文件采用
- “Deathbed Will”需附加公證要件說明(部分法域要求見證醫生證明意識清醒)
針對臨終狀态訂立的遺囑,中國法院重點關注:
需有醫療記錄或見證人證明立遺囑時意識清醒(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0號)
口頭遺囑僅適用于危急情況,且危急解除後需及時補書面形式(《民法典》第1138條)
公證遺囑具有最高證據效力(《民法典》第1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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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官方文本 公約摘要
臨終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垂危或臨終時,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對個人財産及事務進行處分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基本概念
臨終遺囑屬于遺囑的一種特殊形式,特指遺囑人在生命最後階段設立的法律文件,需滿足《民法典》對遺囑效力的要求。其核心功能是對遺産分配、事務處理作出明确安排,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形式要求
可以是口頭或書面形式,但需符合法定條件。例如口頭遺囑需在危急情況下設立,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有效臨終遺囑需滿足以下條件:
遺囑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立遺囑時需頭腦清醒,能自主表達意願。
財産合法性
處分的財産須為個人合法所有,不得侵犯他人權益(如共有財産需明确分割)。
見證程式
需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名,危急情況下還需醫生等專業人員證明。
内容限制
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
書面臨終遺囑通常包含:
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法律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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