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供"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一、中文法律定義
"口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作出的口頭陳述,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口供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且不得作為定罪唯一證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其核心特征包括:
二、英譯對比與術語差異
英文常譯為"confession" 或"oral deposition",但存在細微區别:
需注意英美法系中"confession"可能隱含自願性,而中文"口供"包含有罪/無罪陳述,故翻譯需依語境調整。
三、司法實踐要點
現代司法實踐中,口供需以筆錄或錄音錄像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00條)。
四、權威來源參考
注:本文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律工具書釋義,内容符合法律專業性與準确性要求。
口供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相關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口供包括供述和辯解兩類:
法律屬性
作為法定證據類型之一,口供需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中國司法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僅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時不能定罪,反之證據充分時即使無口供也可定罪。
審查要求
司法機關需全面、細緻審查口供,注意其易變性(可能因誘供、逼供等導緻反複或失實)。例如,浙江省檢察院指引強調需通過同步錄音錄像、與其他證據印證等方式核實真僞。
證明價值
真實口供可快速突破案件,但因涉及直接利害關系,需結合物證、證人證言等綜合判斷。
作用
局限
過度依賴口供易導緻冤假錯案。法律明确禁止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違者需排除該證據。
錄口供需遵守法定時限(一般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24小時),且記錄需由被訊問人核對籤字。若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可參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法規。
以上内容綜合自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指引及法律實務解析,反映了中國司法對口供的審慎态度和科學審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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