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utograph letter
親筆信(qīn bǐ xìn)指由本人親自執筆書寫并署名的書信形式,在漢英詞典中對應"autograph letter"或"handwritten letter"。該詞包含雙重核心要素:其一強調書寫行為的親曆性,即"親筆"對應英文"in one's own hand"(《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其二強調法律效力,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親筆文件(holograph)經籤署即具備法律證明效力。
從文書學角度分析,親筆信包含三個鑒别特征:手寫筆迹的唯一性、簽名真實性及内容完整性。中國政法大學物證技術學教研室研究表明,筆迹鑒定可确認98.7%的親筆信真僞(《文書檢驗教程》2021版)。曆史文獻領域,如故宮博物院藏《乾隆禦筆書信集》證實,古代親筆信兼具政務文書與藝術創作雙重價值。
現代法律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親筆信可作為書證提交。國際外交領域,聯合國憲章第102條要求成員國須将條約"全權證書"(含親筆籤署文件)送交秘書處登記備案,佐證其法律效力層級。
親筆信是指由發信人親自書寫内容的書信,強調内容的原創性和書寫過程的親曆性。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親筆信的核心特征是内容由本人親手書寫,而非他人代筆。與之相似的"親署函"則指内容由他人代寫、僅簽名由本人完成的書信。在日語中對應「親書(しんしょ)」,法語稱為"lettre autographe"。
曆史淵源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文獻,杜甫《暮秋枉裴道州手劄》中"手劄"即指親筆信。宋代《玉壺清話》記載宋真宗通過手劄(親筆信)向錢若水咨詢邊防策略,說明其曆史可追溯千年。
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若親筆信符合三項要件可視為自書遺囑:
現代應用
在文化領域具有特殊價值,如莎士比亞親筆信被博物館收藏;在遊戲《三國志13》中作為特殊道具,用于武将間建立羁絆關系。
鑒别特征
注:如需查看具體古籍原文或法律條款,可參考《宋史·錢若水傳》《民法典》第1134條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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