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權英文解釋翻譯、普選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universal suffrage
分詞翻譯:
普選的英語翻譯:
general election
【法】 general election; universal election; universal suffrage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普選權 (Pǔxuǎn Quán) 是一個政治學術語,指在選舉國家代議機關(如議會)成員或特定公職人員時,公民普遍享有的選舉權利。其核心在于“普遍性”,即原則上所有成年公民,不論其財産、種族、性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或社會地位如何,都平等地享有參與選舉投票的權利。
漢英詞典角度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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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 (Core Meaning):
- 普 (Pǔ): 意為“普遍”、“廣泛”。這強調了權利的覆蓋範圍是全體符合條件的公民,而非僅限于特定階層或群體。
- 選 (Xuǎn): 意為“選擇”、“選舉”。這指明了權利的具體行使方式是參與投票選舉。
- 權 (Quán): 意為“權利”。這确立了普選權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法律地位。
- 英文對應 (English Equivalent):Universal Suffrage。 “Universal” 對應“普”,指普遍性;“Suffrage” 特指“選舉權”或“投票權”,對應“選權”。因此,“Universal Suffrage” 直接、準确地表達了“普選權”的概念,即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投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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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 普遍性 (Universality): 這是普選權最根本的特征。它要求選舉權應盡可能廣泛地賦予所有成年公民,排除基于不合理因素(如財産、性别、種族)的限制。曆史上争取普選權的鬥争,如婦女選舉權運動,核心目标就是消除這些不合理的排斥性條件,實現真正的普遍性。
- 平等性 (Equality): 每個享有選舉權的公民所投的選票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這确保了選舉結果的公平性。
- 直接性 (Directness): 在實行普選權的選舉中,選民通常直接投票選舉代表或公職人員(盡管可能存在不同的選舉制度,如比例代表制或多數制,但選民是直接參與投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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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背景與意義 (Historical Context & Significance):
- 普選權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它的确立是一個漸進的曆史過程,經曆了從有限選舉權(僅少數有産男性享有)到逐步取消財産、性别、種族等限制的發展階段。
- 普選權的實現被認為是政治現代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它極大地擴展了政治參與的廣度,使政府統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更廣泛的民意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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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Legal Basis):
- 普選權作為一項基本政治權利,通常被寫入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法或基本法律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 國際人權文件也明确承認此項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規定:“(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二)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式進行。”
總結 (Summary):
“普選權” (Universal Suffrage) 是指國家中所有成年公民普遍享有的、平等的選舉國家代議機關代表或特定公職人員的權利。它強調權利的普遍性(覆蓋全體公民)、平等性(每票等值)和直接性(選民直接投票),是現代代議制民主的核心原則和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之一。其确立是民主發展史上的裡程碑,并在各國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中得到确認和保障。
來源說明 (Sources):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具體條款可在中國人大網等官方渠道查詢。
-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聯合國官方網站提供權威文本。
網絡擴展解釋
普選權(Universal Suffrage)是指所有成年公民不受歧視性限制,平等享有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要素
- 普遍性
公民無論性别、種族、宗教信仰、財産狀況、教育程度等差異,均享有平等選舉權。
- 平等性
選舉權不因社會地位或背景受限,體現“一人一票”原則。
- 限制條件
通常排除未成年人、非公民及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者。
二、曆史與發展
- 起源:由資産階級革命時期提出,旨在反對封建特權。
- 普及進程:19世紀至20世紀逐步擴展至不同群體(如女性、少數族裔)。
- 現狀:多數國家憲法确認該原則,但具體實施因社會曆史條件而異。
三、中國憲法中的體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選舉權屬普選權範疇,選民可依法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實際操作中需符合法定年齡(18周歲)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
四、争議與挑戰
- 形式與實質:部分國家雖名義上實現普選,仍存在隱性門檻(如居住期限、登記程式)。
- 代表性平衡:如何在廣泛參與與治理效率間取得平衡,是普選制度的重要課題。
以上内容綜合了多來源信息,如需進一步查閱,可參考知網、憲法條文及詞典釋義等權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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