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权英文解释翻译、普选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universal suffrage
分词翻译:
普选的英语翻译:
general election
【法】 general election; universal election; universal suffrage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普选权 (Pǔxuǎn Quán) 是一个政治学术语,指在选举国家代议机关(如议会)成员或特定公职人员时,公民普遍享有的选举权利。其核心在于“普遍性”,即原则上所有成年公民,不论其财产、种族、性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平等地享有参与选举投票的权利。
汉英词典角度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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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义 (Core Meaning):
- 普 (Pǔ): 意为“普遍”、“广泛”。这强调了权利的覆盖范围是全体符合条件的公民,而非仅限于特定阶层或群体。
- 选 (Xuǎn): 意为“选择”、“选举”。这指明了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是参与投票选举。
- 权 (Quán): 意为“权利”。这确立了普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地位。
- 英文对应 (English Equivalent):Universal Suffrage。 “Universal” 对应“普”,指普遍性;“Suffrage” 特指“选举权”或“投票权”,对应“选权”。因此,“Universal Suffrage” 直接、准确地表达了“普选权”的概念,即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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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 普遍性 (Universality): 这是普选权最根本的特征。它要求选举权应尽可能广泛地赋予所有成年公民,排除基于不合理因素(如财产、性别、种族)的限制。历史上争取普选权的斗争,如妇女选举权运动,核心目标就是消除这些不合理的排斥性条件,实现真正的普遍性。
- 平等性 (Equality): 每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所投的选票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这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公平性。
- 直接性 (Directness): 在实行普选权的选举中,选民通常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或公职人员(尽管可能存在不同的选举制度,如比例代表制或多数制,但选民是直接参与投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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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与意义 (Historical Context & Significance):
- 普选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它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经历了从有限选举权(仅少数有产男性享有)到逐步取消财产、性别、种族等限制的发展阶段。
- 普选权的实现被认为是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它极大地扩展了政治参与的广度,使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更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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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Legal Basis):
- 普选权作为一项基本政治权利,通常被写入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或基本法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国际人权文件也明确承认此项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规定:“(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总结 (Summary):
“普选权” (Universal Suffrage) 是指国家中所有成年公民普遍享有的、平等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或特定公职人员的权利。它强调权利的普遍性(覆盖全体公民)、平等性(每票等值)和直接性(选民直接投票),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核心原则和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之一。其确立是民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并在各国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中得到确认和保障。
来源说明 (Source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具体条款可在中国人大网等官方渠道查询。
-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联合国官方网站提供权威文本。
网络扩展解释
普选权(Universal Suffrage)是指所有成年公民不受歧视性限制,平等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核心要素
- 普遍性
公民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差异,均享有平等选举权。
- 平等性
选举权不因社会地位或背景受限,体现“一人一票”原则。
- 限制条件
通常排除未成年人、非公民及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历史与发展
- 起源:由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旨在反对封建特权。
- 普及进程:19世纪至20世纪逐步扩展至不同群体(如女性、少数族裔)。
- 现状:多数国家宪法确认该原则,但具体实施因社会历史条件而异。
三、中国宪法中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选举权属普选权范畴,选民可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实际操作中需符合法定年龄(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争议与挑战
- 形式与实质:部分国家虽名义上实现普选,仍存在隐性门槛(如居住期限、登记程序)。
- 代表性平衡:如何在广泛参与与治理效率间取得平衡,是普选制度的重要课题。
以上内容综合了多来源信息,如需进一步查阅,可参考知网、宪法条文及词典释义等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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