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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官審判英文解釋翻譯、陪審官審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castery

分詞翻譯:

陪審的英語翻譯:

【法】 act as an assessor

官的英語翻譯: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審判的英語翻譯: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專業解析

陪審官審判(Jury Trial)指在司法程式中,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jury)參與案件審理并獨立作出事實認定的審判制度。該制度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其核心在于将事實判斷權交由隨機遴選的公民群體行使,法官則負責法律適用和程式引導。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關鍵要素:

一、制度定義與特征

  1. 陪審團組成

    陪審團通常由12名陪審員(jurors) 組成(部分司法轄區可能為6-9人),經隨機篩選和法庭審查(voir dire)後産生,旨在代表社會多元視角。陪審員需基于法庭出示的證據(evidence)和證人證言(testimony),通過集體評議(deliberation)達成一緻裁決(verdict)。

  2. 職責分工
    • 法官(judge):主導法律程式、解釋法律條文(jury instructions),确保審判合規性。
    • 陪審團(jury):獨立認定案件事實(fact-finding),決定被告是否有罪(guilt)或民事責任(liability)。

二、適用案件類型

陪審官審判主要適用于兩類案件:

  1. 刑事重罪案件(felony cases):如謀殺、搶劫等,被告可主張陪審團審判權(Sixth Amendment right)。
  2. 民事争議(civil disputes):涉及高額賠償或憲法權利時,當事人可要求陪審團裁決(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8條)。

三、與大陸法系參審制的區别

中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people's assessor system),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二者享有同等表決權。而英美陪審團僅負責事實認定,不參與法律適用,凸顯“事實與法律分離”原則。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陪審團為“由法定人數公民組成,負責在審判中認定事實的團體”。
  2. 美國聯邦法院官網:陪審團審判流程與憲法依據(United States Courts)。
  3.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并行使表決權。

術語對照:

網絡擴展解釋

陪審官審判是指由陪審官(或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制度。以下從定義、職責、制度特點等方面綜合解釋:

一、陪審官的定義

陪審官指在司法審判中參與案件審理的非職業法官人員。在不同司法體系中,其角色有所差異:

  1. 古希臘雅典:陪審官(dicast)由市民抽籤選出,負責事實認定與法律裁決。
  2. 現代中國:稱為“人民陪審員”,需滿足年齡、品行等條件,與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

二、陪審官在審判中的職責

  1. 事實認定:在部分制度(如英美陪審團)中,陪審官專門負責判斷案件事實。
  2. 法律適用:在中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參與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3. 表決權:對判決結果享有獨立表決權,合議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三、制度特點

  1. 司法民主:體現公民直接參與司法,監督審判公正性。
  2. 適用範圍:通常用于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或當事人申請的特定案件。
  3. 權力限制:中國規定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且合議庭中陪審員比例不低于1/3。

四、與“審判”的關系

審判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陪審官審判強調普通公民與職業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如中國規定陪審員在審判中“與法官有同等權利義務”。

參考資料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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