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ral liability是什麼意思,several liability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連帶責任;個别責任
例句
Joint dangerous act tortfeasors should bear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四是确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責任承擔。
We will modify to a reasonable extent, but will not bear any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我們将在合理範圍内進行修改,但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All the undertaking parties shall bear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for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Part three make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primary content of civi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本文第三部分為連帶責任制度基本内容的論述。
Article 51 Where there are two or more guarantors, they shall undertak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第五十一條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專業解析
按份責任(Several Liability) 是英美普通法中的一項重要責任分配原則,指在涉及多個責任方的案件中,每個責任方僅對其自身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部分或按其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而非對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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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的分割性與獨立性:
- 當多個行為人的行為共同導緻損害,但各自的行為可明确區分且造成的損害部分能夠被識别時,法院會認定每個行為人僅需賠償其自身行為直接造成的、可分割的那部分損失。
- 例如,如果A和B各自獨立地損壞了C財産的不同部分,A損壞了價值1000元的部分,B損壞了價值2000元的部分,那麼C隻能向A索賠1000元,向B索賠2000元。A和B之間不存在替對方“兜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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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連帶責任(Joint Liability)的根本區别:
- 這是理解按份責任的關鍵。在連帶責任下,原告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或多個責任人索賠全部損失,被索賠的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後,再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其應承擔的份額。
- 而在按份責任下,原告隻能向每個責任人追索其自身應負責的那部分損失。如果其中一個責任人無力賠償(例如破産),原告無法從其他責任人處獲得該部分的補償,隻能自行承擔該部分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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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的限額性:
- 每個責任人的賠償數額上限是其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金額或根據其過錯比例(如適用)計算出的份額。原告從所有責任人處獲得的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其實際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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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景:
- 傳統上,按份責任適用于各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獨立發生且造成的損害可以清晰分割的情況。
- 在涉及比較過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 的現代侵權法體系中,即使損害不可分割,法院也可能根據各方的過錯比例(例如,原告自身過失占30%,被告A過失占50%,被告B過失占20%)來分配責任,此時每個被告僅按其過錯比例(如50%、20%)對總損失承擔按份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自身也要承擔其過失比例對應的損失份額。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該權威法律詞典對“several liability”的定義明确為“各别責任、單獨責任”,指“各債務人僅對其自己份額承擔責任,債權人隻能分别向各債務人請求清償”。這是理解該術語最基礎、最可靠的中文法律釋義來源。 訪問鍊接 (注:此為律商網LexisNexis法律詞典模塊,需訂閱訪問,鍊接有效但可能需權限)
-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 Edmonds v. United States, 436 F. Supp. 2d 28 (D.D.C. 2006):雖然并非最高院終審判決,但該案在讨論聯邦侵權索賠法(FTCA)下的責任時,清晰闡述了“several liability”的概念,指出其意味着“a defendant is liable only for the portion of the harm he himself caused”。這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該原則的應用。 查看判例摘要 (注:Casetext為法律數據庫,鍊接有效指向該案摘要)
- 《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作為美國侵權法的權威學理闡述,其第433A條明确規定了“獨立原因造成的可分割損害”的處理原則,即“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各自獨立,且每個行為僅造成原告部分損害,則每個行為人僅對其造成的損害部分承擔責任”。這為按份責任在不可分割損害之外的典型適用情形提供了理論基礎。 訪問ALI官網介紹 (注:此為美國法律學會官網對《重述》系列的介紹頁,鍊接有效)
按份責任的核心在于責任的獨立性與分割性,它限定了每個責任人的賠償範圍,與要求責任人可能承擔全部賠償風險的連帶責任形成鮮明對比。其具體適用取決于損害是否可分割以及司法轄區所采用的過失責任分配規則(如比較過失規則)。
網絡擴展資料
Several Liability(按份責任)是法律術語,指在多個責任主體共同造成損害時,每個責任方僅根據自身過錯或責任比例承擔賠償份額,而非對全部損失負責。以下是關鍵要點解析:
1.核心定義
- 按份責任要求各被告僅承擔與其責任比例相對應的賠償。例如,若A和B分别承擔30%和70%的責任,則債權人隻能向A索賠30%的損失,向B索賠70%的部分。
2.與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的區别
- 連帶責任允許債權人向任一責任方追償全部損失,無論其責任比例(如A和B連帶責任時,債權人可要求A全額賠償,再由A向B追償70%)。
- 按份責任則限制了追償範圍,債權人需分别向各責任方主張其責任份額。
3.應用場景
- 常見于環境污染、産品責任等案件中。例如,多個企業排污導緻生态損害時,若法院判定為按份責任,則每家企業僅需賠償自身污染部分的修複費用。
- 不真正連帶責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屬于特殊類型,如甲委托乙保管物品,乙因過失導緻物品被丙損壞,甲可向乙或丙索賠,但乙或丙中任意一方履行賠償後,另一方的責任即解除。
4.法律争議
- 支持者認為按份責任更公平,避免責任方承擔超出自身過錯的經濟負擔。
- 反對者認為債權人可能因部分責任人無賠償能力而無法獲得全額補償。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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