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鑒定證人
Flynn often testifies as an expert witness in court cases.
弗萊恩經常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
I was called as an expert witness.
我作為專家證人被傳喚出庭。
The forensic accounting expert witness.
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
Part three makes comment to expert witness system.
第三部分,對專家證人制度進行了評析。
Judge assistant is one kind of new expert witness.
“法官輔助人”是一種新型專家證人。
"Expert witness"(專家證人)是法律領域的專業術語,指在法庭訴訟或仲裁程式中,憑借其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就特定專業問題提供客觀、權威意見的證人。其核心特征與價值如下:
專業資質要求
專家證人需在特定領域(如醫學、工程、金融、心理學等)具備公認的專業資格、學術背景或實踐經驗,其意見需基于科學原理或行業标準。例如,在醫療糾紛案中,具備執業資格的醫生可擔任專家證人分析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規範。
法庭功能
區别于普通證人(僅陳述事實),專家證人的核心職責是解釋複雜專業問題,幫助法官或陪審團理解技術性證據,例如:
專家證人的資格認定與證言采信需符合嚴格的法律标準: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Rule 702,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規定,專家證言必須滿足:
(1)基于充分事實或數據;
(2)通過可靠原理與方法得出;
(3)正确應用該方法至案件事實。
(來源:美國司法部官網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明确,公訴人、當事人等可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即專家證人)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其證言經質證後可作為定案依據。
(來源:全國人大官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對比項 | 專家證人 | 普通證人 |
---|---|---|
作證内容 | 基于專業知識的意見與推論 | 親身感知的案件事實 |
資格要求 | 需證明專業領域資質 | 隻需感知案件事實 |
證言可采性 | 需通過"道伯特标準"等可靠性審查 | 隻需符合證據相關性 |
立場要求 | 需保持客觀中立,不受雇于任何一方 | 通常與一方當事人關聯 |
注:以上法律條文及指南文件均為官方發布,内容持續更新,具體適用以最新版本為準。
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是英美法系訴訟程式中的核心概念,指在特定領域具備專業知識或技能,并被允許向法庭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事實認定的證人。其定義與功能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理解:
法律依據與定義
根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專家證人需因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具備專家資格,能夠通過意見或其他形式作證。其核心作用是幫助陪審團或法官理解普通人難以判斷的專業性問題,例如科學技術、醫學或金融等領域。
與普通證人的區别
普通證人僅能陳述觀察到的事實,而專家證人可基于專業知識提出意見或結論(即“專家證言”,expert testimony)。例如,在醫療糾紛中,專家證人可分析診療行為是否符合專業标準,而普通證人隻能描述就醫過程。
適用範圍與功能
專家證言主要用于跨境商事争議、技術專利訴訟等複雜案件,幫助法院查明技術因果關系、進行同一認定或處理專業信息。其專業性可彌補法官在特定領域的認知局限,例如鑒定筆迹真僞或評估環境污染程度。
法系差異
該制度植根于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通常采用“鑒定人”制度,專家身份更偏向法庭輔助者而非證人。這種差異源于訴訟模式的不同,英美法系強調對抗制,專家多由當事人聘請;大陸法系則側重職權主義,鑒定人常由法院指定。
擴展參考:專家證人的資格需通過“道伯特标準”(Daubert Standard)等規則審查,确保其證言的科學性與可靠性。如需完整制度細節,可查閱《聯邦證據規則》或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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