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lified acceptance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计】 condition; criteria
【医】 condition
【经】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经】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附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是票据法中的专业术语,指汇票付款人在承兑时附加特定条件,改变汇票原有付款效力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该条款明确否定了附条件承兑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据此行使追索权。
从国际票据实践看,《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6条同样规定,附条件承兑将导致承兑无效。英国《1882年汇票法》第19条则允许持票人选择接受或拒绝此类承兑。这种制度差异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票据流通性的不同价值取向。
实务中常见的附加条件包括: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6条明确,银行对附条件承兑单据可视为不符点处理。金融从业者需特别注意,接受此类票据可能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和兑付保障。
附条件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附加了特定条件或限制,导致承兑效力受到影响的行为。以下从定义、法律效力及持票人权利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附条件承兑属于不单纯承兑,与单纯承兑(无条件承兑)相对。其核心特征是承兑人通过附加条件改变汇票原有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这一规定与多数国家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原则一致,主要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和要式性特点,确保票据流通的确定性。
当遇到附条件承兑时,持票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多数国家将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但允许持票人选择是否接受。例如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拒绝附条件承兑,若接受则需通知前手,否则丧失追索权。
附条件承兑本质上破坏了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承诺,因此法律直接将其拟制为拒绝承兑,以保护持票人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持票人应严格审查承兑内容,避免因接受附加条件而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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