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uclear; nuclear power
"核国家"在汉英词典中的核心定义为具备核武器研发、生产及部署能力的国家主体,对应英文术语为"Nuclear Weapon State"(NWS)。根据国际核不扩散体系,该概念包含双重含义:
法定核国家
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第9条第3款,特指1967年1月1日前成功试爆核武器的五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这些国家的核地位受国际法承认,中国国务院2023年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核力量"自卫防御"的根本性质。
事实核国家
包含印度、巴基斯坦、朝鲜等通过自主核试验获得核能力但未加入NPT的国家,以及以色列这类未公开承认但被广泛认为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SIPRI)2024年度报告数据显示,全球现存约12,512枚核弹头,其中90%由美俄两国持有。
核国家的战略行为受《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监督体系约束。联合国裁军事务厅最新评估表明,当前核威慑理论正向"降低核武器作用"方向演变,但全球核风险等级仍处于冷战后的高位状态。
“核国家”指拥有并具备制造、生产可用于实战的核武器的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核武器发展历史,这一概念可细分为以下类别:
合法有核国家
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被认定为合法拥核国家。这五国在1967年1月1日前已拥有核武器,且承担核裁军义务。例如,中国是五核国中唯一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国家。
非法拥核国家
在1967年后公开进行核试验或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朝鲜。这些国家未加入NPT或退出条约,其核地位未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
匿核国家
指被怀疑秘密研制或拥有核武器但未公开承认的国家,例如以色列(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其拥有核能力但未正式宣布)。
弃核国家
曾发展核武器但主动放弃的国家,如南非。南非于1991年拆除核武库并加入NPT,成为唯一自愿弃核的主权国家。
补充说明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及五核国联合发布的《核术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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