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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全损英文解释翻译、实际全损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ctual total loss

分词翻译:

实际的英语翻译: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计】 achieved

全损的英语翻译:

【法】 compromised total loss; total loss

专业解析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是保险法中的核心概念,指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等)在保险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已达到“完全灭失”或“失去原有商业价值”的状态。其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国际惯例,具体含义如下: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6条,实际全损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1. 物理性灭失

    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灭失(如船舶沉没后无法打捞、货物焚毁)。

  2. 丧失原有属性

    标的物虽存在但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如水泥遇水凝固成块、茶叶被海水浸泡后霉变)。

  3. 不可挽回的失控

    被保险人对标的物永久性失去控制(如船舶被敌方扣押且无归还可能)。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2年颁布)。


二、构成实际全损的关键条件

  1. 不可修复性

    标的物损坏程度达到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超过其本身价值(《海商法》第246条第2款)。

  2. 永久性丧失

    损失非暂时性,且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如失踪船舶超过合理期限)。

  3. 全损的推定

    若保险标的失踪超一定期限(通常为2个月),可推定为实际全损(《海商法》第248条)。


三、与“推定全损”的区别

对比项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损失状态 物理灭失或价值完全丧失 修复费用超过标的物价值
被保险人义务 无需委付 需提交委付通知(《海商法》第249条)
赔偿方式 直接获全额赔偿 可选择按全损或部分损失索赔

国际参考:《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对全损的认定标准与国际保险实践一致。


四、典型案例


注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国人大网,1992年施行)。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最新版2023年修订)。

网络扩展解释

实际全损是保险领域的重要概念,指保险标的物因事故导致完全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无法恢复或继续使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核心特征

  1. 物质灭失
    保险标的物物理形态完全损毁(如船舶沉没无法打捞、车辆严重撞击报废)。
  2. 价值丧失
    标的物虽存留但失去原有商业价值(如茶叶浸水霉变、水泥遇水硬化)。
  3. 所有权不可恢复
    标的物被永久扣押、没收或失踪超半年(如货物被敌国没收、船舶失踪无音讯)。

二、构成条件(依据《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三、常见情形

  1. 物理毁灭:火灾焚毁货物、地震导致房屋倒塌。
  2. 属性改变:化学品泄漏污染食品、精密仪器受潮失效。
  3. 法律原因:战争导致货物被敌方没收。
  4. 长期失踪:船舶/车辆失踪超过约定时限。

四、与推定全损的区别

对比项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判定标准 已完全灭失或丧失价值 修复费用超过标的物实际价值
理赔流程 直接申请全损赔偿 需保险人核查确认
典型案例 车辆报废、货物沉海 船舶维修费高于残值

五、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无需额外手续即可申请全损赔偿,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例如,车辆被判定为实际全损后,车主可直接获得保单约定的赔偿金。

(如需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款细节,可参考、等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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