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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的英文解释翻译、收回国有的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nationalized

分词翻译:

收的英语翻译: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医】 aaduction; adduct

回国的英语翻译:

repatriate

有的英语翻译: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专业解析

"收回国有"是汉语法律及经济领域术语,指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原本属于私人、企业或地方所有的资产或权益重新收归国家统一管理和支配的行为。该概念对应英文表述为"nationalization"或"state ownership transfer",其核心包含三要素:

  1. 所有权转移: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完成产权变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为土地收回提供根本法依据(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宪法数据库)
  2. 公共利益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单位、个人不动产,但需给予补偿(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律文库)
  3. 经济调控属性:国务院2020年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细化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资产收回程序(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政策文件库)

该术语在国际法语境中与"expropriation"存在细微差异,后者更强调强制征收过程,而"收回国有"包含完整的产权回转法律程序。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现代法律术语词典》将其定义为"the statutory process of transferring proprietary rights back to sovereign authority"(来源:Oxford Legal Terms Dictionary)。

网络扩展解释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基于法定事由,将原本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回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依法调整土地权益关系。以下是具体解释:

一、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收回情形包括:

  1. 公共利益需要(如城市规划、旧城改造);
  2. 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续期;
  3. 单位撤销、迁移导致土地闲置;
  4. 交通/工业用地经核准报废;
  5. 房屋被征收时“地随房走”(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征收同步收回)。

二、收回性质分类

  1. 行政处理决定
    基于非过错原因(如公共利益、土地闲置)收回,通常需补偿。例如,因旧城改造收回土地时,需按实际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2. 行政处罚决定
    因土地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超期)而强制无偿收回。

三、实施程序

  1. 审批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 补偿要求:除行政处罚外,其他情形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给予适当补偿;
  3. 程序合法性:必须遵循法定流程,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四、典型场景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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