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ionalized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医】 aaduction; adduct
repatriate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收回国有"是汉语法律及经济领域术语,指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原本属于私人、企业或地方所有的资产或权益重新收归国家统一管理和支配的行为。该概念对应英文表述为"nationalization"或"state ownership transfer",其核心包含三要素:
该术语在国际法语境中与"expropriation"存在细微差异,后者更强调强制征收过程,而"收回国有"包含完整的产权回转法律程序。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现代法律术语词典》将其定义为"the statutory process of transferring proprietary rights back to sovereign authority"(来源:Oxford Legal Terms Dictionary)。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基于法定事由,将原本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回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依法调整土地权益关系。以下是具体解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收回情形包括:
行政处理决定
基于非过错原因(如公共利益、土地闲置)收回,通常需补偿。例如,因旧城改造收回土地时,需按实际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行政处罚决定
因土地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超期)而强制无偿收回。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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