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住址;惯常居所
This is not his place of habitual residence.
用这不是他习惯居住的地方。
You will be expected to make the UK your country of habitual residence.
你将预计使英国成为你的常居地。
The main business place of a legal person shall be its habitual residence.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A place of residence includes a place of permanent residency and a place of habitual residence.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If there is no main business place, the habitual residence shall be the sending or receiving place.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habitual residence"(惯常居所)是国际私法和移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个人在事实上长期稳定居住的地点。其核心在于客观居住事实与主观定居意愿的结合,需通过具体情境综合判断。根据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该术语强调"实际且持续的生活中心",需满足两个要件:①实际居住达到一定时间长度;②存在将该地作为生活重心的稳定性。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通过《儿童保护公约》将其定义为"个人在无暂时性目的的情况下,持续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处所",该标准被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Ia》等区域性法规采纳。英国最高法院在2020年R v Secretary of State案中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应考虑家庭关系、工作/学习安排、财产配置等七项客观指标。
与法律住所(domicile)相比,该概念更侧重事实状态而非法律拟制。美国法律学会《冲突法重述(第二版)》指出,其核心在于"个人与地域间形成的实质性生活联系",这种联系需通过银行账户、社保缴纳、社区参与等可验证证据支撑。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2023年修订)也采用类似标准,要求综合居住时长、主要财产所在地和家庭关系进行认定。
参考资料:
"habitual residence"(惯常居所)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个人在较长时间内实际、稳定居住的地点,通常与临时居留或偶然居住相区别。其核心特征包括:
持续性
需体现居住的稳定性与规律性,通常要求连续居住一定时长(如数月或数年),但具体标准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主观意图
需证明居住者有意将该地作为生活中心,例如在此建立家庭、工作或社会关系,而不仅仅是短期停留。
法律应用场景
由于该术语的解释可能因具体法律条文或案例有所调整,建议在涉及法律程序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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