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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lomatic immunity是什么意思,diplomatic immunity的意思翻译、用法、同义词、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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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词典

  • n. 外交豁免权

  • 例句

  • The embassy official claimed diplomatic immunity and was later released.

    大使馆官员要求使用外交豁免权,并于稍后被释放。

  • He claims diplomatic immunity to avoid being arrested.

    他要求外交豁免以便避免被捕。

  • Both state immunity and diplomatic immunity are important legal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都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

  • The situations of exclusion of jurisdiction are as follow: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immunity, foreign land and forum agreement.

    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外交豁免与领事豁免、外国土地和管辖权选择协议。

  • 专业解析

    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在接受国享有特定的法律管辖豁免和保护,以确保外交使团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能。其核心内容包括:

    1. 法律依据与目的

      主要法律基础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961)。该公约被绝大多数国家批准,构成现代外交法的基石。设立豁免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国家间关系的稳定与发展,使外交人员不受接受国法律程序干扰,能自由代表派遣国进行沟通、谈判与信息收集,尤其在不友好或法制不完善的国家尤为重要。

    2. 豁免范围

      • 刑事管辖完全豁免:外交代表不受接受国刑事追诉。即使涉嫌严重犯罪,接受国通常只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并要求其离境,而非逮捕或审判。
      • 民事与行政管辖有限豁免:原则上豁免民事和行政诉讼,但存在三项主要例外:(1) 涉及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诉讼(非代表派遣国置产);(2) 涉及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案件;(3) 涉及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于公务范围外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诉讼。
      • 作证义务豁免:无义务在接受国法院或行政机关作证。
      • 执行豁免:即使外交代表在民事案件中败诉(在豁免例外情况下),其人身和财产(尤其是使馆馆舍和档案)通常也免于强制执行措施。
    3. 享有豁免的主体与期限

      豁免权主要适用于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及具有外交官级衔的使馆职员(参赞、秘书、随员等),通常也延伸至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豁免权自该员进入接受国国境赴任时开始,至其离境或合理离境期限结束时终止,即使两国发生武装冲突亦持续有效。

    4. 豁免的放弃与撤销

      • 放弃:豁免权属于派遣国而非个人。派遣国可明示放弃其外交代表的豁免权(通常需书面通知接受国),放弃后接受国方可行使管辖权。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 撤销(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随时、无需说明理由,通知派遣国宣告其外交代表或使馆任何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派遣国通常需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在使馆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
    5. 重要限制与例外

      • 不豁免法律责任:豁免权仅免除接受国的司法管辖,不代表行为合法。派遣国有权(并有义务)根据本国法律追究其外交代表在国外的犯罪行为。
      • 不豁免遵守当地法律义务:外交人员仍有义务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不得干涉内政。
      • 国家安全例外:国际实践和部分国内法(如美国)认为,若外交人员从事间谍活动等直接危害接受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接受国可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极端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但此做法存在争议且非常罕见。
      • 交通违规:虽享有豁免,但交通违规行为通常由使馆内部纪律处分或接受国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交涉处理,罚款常以自愿支付形式解决。

    与主权豁免的区别

    需注意外交豁免权(保护外交人员个人)不同于国家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Sovereign Immunity),后者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管辖,保护的是国家本身的行为和财产。

    权威参考来源:

    1.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961):提供公约全文及缔约国信息,是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2.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Case Law:如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 Case (USA v. Iran),阐释豁免权的绝对性与国家责任。
    3.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Academic Treatise):权威学术著作,深入分析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范围及例外。
    4. U.S. Department of State - Foreign Affairs Manual:提供美国作为接受国对豁免权的具体解释和执行指南,反映主要接受国的实践。
    5. UK Foreign, Commonwealth & Development Office (FCDO) Guidance:英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官方政策说明,代表另一重要接受国的立场。

    (注:以上引用来源为国际法领域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文献,具体链接请根据名称在相应官方网站或法律数据库查询获取。)

    网络扩展资料

    "Diplomatic immunity"(外交豁免权)是指国际法中赋予外交代表及其家属的特殊法律特权,旨在保障其在外交活动中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制约。以下是详细解释:

    1. 基本定义

    外交豁免权是主权国家之间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确立的规则,允许外交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定法律豁免,包括:

    2. 适用范围

    3. 法律依据与限制

    4. 实际案例与争议

    外交豁免权常引发争议,例如外交官交通肇事或欠债纠纷中,驻在国通常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非司法程序。历史上曾出现滥用豁免权逃避刑事责任的案例,促使国际社会对豁免范围进行更严格界定。

    5. 相关术语

    总结而言,外交豁免权是国际外交的重要基石,平衡了外交职能履行与驻在国司法主权的关系,但其应用需遵循对等原则和善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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