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外交豁免权
The embassy official claimed diplomatic immunity and was later released.
大使馆官员要求使用外交豁免权,并于稍后被释放。
He claims diplomatic immunity to avoid being arrested.
他要求外交豁免以便避免被捕。
Both state immunity and diplomatic immunity are important legal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都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
The situations of exclusion of jurisdiction are as follow: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immunity, foreign land and forum agreement.
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外交豁免与领事豁免、外国土地和管辖权选择协议。
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在接受国享有特定的法律管辖豁免和保护,以确保外交使团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能。其核心内容包括:
法律依据与目的
主要法律基础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961)。该公约被绝大多数国家批准,构成现代外交法的基石。设立豁免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国家间关系的稳定与发展,使外交人员不受接受国法律程序干扰,能自由代表派遣国进行沟通、谈判与信息收集,尤其在不友好或法制不完善的国家尤为重要。
豁免范围
享有豁免的主体与期限
豁免权主要适用于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及具有外交官级衔的使馆职员(参赞、秘书、随员等),通常也延伸至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豁免权自该员进入接受国国境赴任时开始,至其离境或合理离境期限结束时终止,即使两国发生武装冲突亦持续有效。
豁免的放弃与撤销
重要限制与例外
与主权豁免的区别
需注意外交豁免权(保护外交人员个人)不同于国家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Sovereign Immunity),后者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管辖,保护的是国家本身的行为和财产。
权威参考来源:
(注:以上引用来源为国际法领域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文献,具体链接请根据名称在相应官方网站或法律数据库查询获取。)
"Diplomatic immunity"(外交豁免权)是指国际法中赋予外交代表及其家属的特殊法律特权,旨在保障其在外交活动中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制约。以下是详细解释:
外交豁免权是主权国家之间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确立的规则,允许外交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定法律豁免,包括:
外交豁免权常引发争议,例如外交官交通肇事或欠债纠纷中,驻在国通常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非司法程序。历史上曾出现滥用豁免权逃避刑事责任的案例,促使国际社会对豁免范围进行更严格界定。
总结而言,外交豁免权是国际外交的重要基石,平衡了外交职能履行与驻在国司法主权的关系,但其应用需遵循对等原则和善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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