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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lomatic immunity是什麼意思,diplomatic immunity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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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詞典

  • n. 外交豁免權

  • 例句

  • The embassy official claimed diplomatic immunity and was later released.

    大使館官員要求使用外交豁免權,并于稍後被釋放。

  • He claims diplomatic immunity to avoid being arrested.

    他要求外交豁免以便避免被捕。

  • Both state immunity and diplomatic immunity are important legal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國家豁免與外交豁免都是國際法領域的重要法律制度。

  • The situations of exclusion of jurisdiction are as follow: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immunity, foreign land and forum agreement.

    管轄權的排除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外交豁免與領事豁免、外國土地和管轄權選擇協議。

  • 專業解析

    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是國際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指外交代表及其家屬在接受國享有特定的法律管轄豁免和保護,以确保外交使團能夠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能。其核心内容包括:

    1. 法律依據與目的

      主要法律基礎是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961)。該公約被絕大多數國家批準,構成現代外交法的基石。設立豁免權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國家間關系的穩定與發展,使外交人員不受接受國法律程式幹擾,能自由代表派遣國進行溝通、談判與信息收集,尤其在不友好或法制不完善的國家尤為重要。

    2. 豁免範圍

      • 刑事管轄完全豁免:外交代表不受接受國刑事追訴。即使涉嫌嚴重犯罪,接受國通常隻能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并要求其離境,而非逮捕或審判。
      • 民事與行政管轄有限豁免:原則上豁免民事和行政訴訟,但存在三項主要例外:(1) 涉及在接受國境内的私有不動産訴訟(非代表派遣國置産);(2) 涉及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為遺囑執行人、遺産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案件;(3) 涉及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境内于公務範圍外從事的專業或商業活動訴訟。
      • 作證義務豁免:無義務在接受國法院或行政機關作證。
      • 執行豁免:即使外交代表在民事案件中敗訴(在豁免例外情況下),其人身和財産(尤其是使館館舍和檔案)通常也免于強制執行措施。
    3. 享有豁免的主體與期限

      豁免權主要適用于使館館長(大使、公使、代辦)及具有外交官級銜的使館職員(參贊、秘書、隨員等),通常也延伸至其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豁免權自該員進入接受國國境赴任時開始,至其離境或合理離境期限結束時終止,即使兩國發生武裝沖突亦持續有效。

    4. 豁免的放棄與撤銷

      • 放棄:豁免權屬于派遣國而非個人。派遣國可明示放棄其外交代表的豁免權(通常需書面通知接受國),放棄後接受國方可行使管轄權。個人無權自行放棄。
      • 撤銷(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接受國可隨時、無需說明理由,通知派遣國宣告其外交代表或使館任何職員為不受歡迎的人。派遣國通常需召回該人員或終止其在使館的職務,否則接受國可拒絕承認其為使館人員。
    5. 重要限制與例外

      • 不豁免法律責任:豁免權僅免除接受國的司法管轄,不代表行為合法。派遣國有權(并有義務)根據本國法律追究其外交代表在國外的犯罪行為。
      • 不豁免遵守當地法律義務:外交人員仍有義務尊重接受國法律法規,不得幹涉内政。
      • 國家安全例外:國際實踐和部分國内法(如美國)認為,若外交人員從事間諜活動等直接危害接受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接受國可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極端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但此做法存在争議且非常罕見。
      • 交通違規:雖享有豁免,但交通違規行為通常由使館内部紀律處分或接受國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交涉處理,罰款常以自願支付形式解決。

    與主權豁免的區别

    需注意外交豁免權(保護外交人員個人)不同于國家主權豁免(State Immunity/Sovereign Immunity),後者指一國及其財産免受他國法院管轄,保護的是國家本身的行為和財産。

    權威參考來源:

    1.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961):提供公約全文及締約國信息,是最根本的法律依據。
    2.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Case Law:如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 Case (USA v. Iran),闡釋豁免權的絕對性與國家責任。
    3.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Academic Treatise):權威學術著作,深入分析豁免權的理論基礎、範圍及例外。
    4. U.S. Department of State - Foreign Affairs Manual:提供美國作為接受國對豁免權的具體解釋和執行指南,反映主要接受國的實踐。
    5. UK Foreign, Commonwealth & Development Office (FCDO) Guidance:英國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官方政策說明,代表另一重要接受國的立場。

    (注:以上引用來源為國際法領域公認的權威機構或文獻,具體鍊接請根據名稱在相應官方網站或法律數據庫查詢獲取。)

    網絡擴展資料

    "Diplomatic immunity"(外交豁免權)是指國際法中賦予外交代表及其家屬的特殊法律特權,旨在保障其在外交活動中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的制約。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外交豁免權是主權國家之間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年)确立的規則,允許外交官在執行公務時享有特定法律豁免,包括:

    2. 適用範圍

    3. 法律依據與限制

    4. 實際案例與争議

    外交豁免權常引發争議,例如外交官交通肇事或欠債糾紛中,駐在國通常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而非司法程式。曆史上曾出現濫用豁免權逃避刑事責任的案例,促使國際社會對豁免範圍進行更嚴格界定。

    5. 相關術語

    總結而言,外交豁免權是國際外交的重要基石,平衡了外交職能履行與駐在國司法主權的關系,但其應用需遵循對等原則和善意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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