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bærətə/
n. 诉讼教唆犯;买卖圣职或官位者
"barrator"(也拼作"barretor")是英美法系中具有特殊含义的法律术语,指频繁挑起无谓诉讼或制造纠纷的个人或实体,尤指通过法律程序谋取不当利益的律师或公职人员。该词源自诺曼法语"barateor",本意为"制造麻烦者"或"欺诈者"。
在普通法体系中,barrator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要件:①持续性从事恶意诉讼;②主观上具有骚扰他人或牟取私利的故意;③客观上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习惯性挑起诉讼或纠纷者,尤指以法律程序为工具实施骚扰的行为人"。
现代法律实践中,该术语主要出现在以下两种场景:①律师惩戒案件中,指代滥用代理权制造虚假诉讼的执业律师;②公务员职务犯罪指控中,特指利用职权制造行政争议的公职人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09年United States v. Temple案中,将"系统性鼓动土地纠纷以收取超额代理费"的行为明确界定为barrator的典型表现。
该概念与相近术语存在重要区别:相较于"vexatious litigant"(缠讼者)强调诉讼行为本身,barrator更侧重行为人的职业身份与持续恶意;相比"maintenance"(非法助讼)涉及第三方资助诉讼,barrator特指行为人直接参与制造纠纷。
单词barrator(或拼写为barrater)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用于英美法系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通过教唆诉讼、煽动争端或非法买卖官职等方式谋取利益的人。具体可分为两类:
该词与barratry(教唆诉讼罪)直接相关。英美法律中,barratry 属于轻罪,指频繁或恶意发起无根据诉讼的行为,而 barrator 是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
该词属于专业法律词汇,日常交流中较少使用,需注意语境。若需表达类似含义,可用更通用的词汇如“troublemaker”或“instig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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