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領空英文解釋翻譯、控制領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trolled airspace
分詞翻譯:
控制的英語翻譯:
control; dominate; desist; grasp; hold; manage; master; predominate; rein
rule
【計】 C; control; controls; dominance; gated; gating; governing
【醫】 control; dirigation; encraty
【經】 check; command; control; controlling; cost control; dominantion
monitoring; regulate; rig
領空的英語翻譯:
territorial air
【法】 aerial domain; air domain; territorial air; territorial sky
territorial space
專業解析
控制領空 (kòngzhì lǐngkōng)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詳解
核心釋義:
指一個國家對其領土上方一定高度的空氣空間(即領空)行使排他性的主權管轄權力。這包括管理、規範、保衛該空域内所有航空活動的權利和責任。英文對應術語為"Control of Airspace" 或"Sovereignty over Airspace"。
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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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體現 (Sovereignty):
根據國際法,特别是1944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第1條的規定,各國對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主權。這意味着未經一國明确許可,任何外國航空器(包括民用和軍用)不得進入或飛越其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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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内容 (Jurisdiction):
- 空域管理: 制定并執行該空域内的飛行規則、空中交通管制程式、航路劃設、高度層分配等,确保空中交通安全有序。
- 準入管制: 審批外國航空器進入本國領空的許可(如外交許可、航班許可),包括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包機)、通用航空飛行等。
- 安全保衛: 監視領空,識别不明或未經授權的航空器,采取包括攔截、驅離甚至必要時動用武力等防禦措施,以保衛國家安全。
- 法規執行: 對在領空内發生的違反本國法律或國際航空法規的行為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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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界定 (Scope):
- 垂直範圍: 傳統上指領土(包括領陸和領水)向上延伸至空氣空間。雖然國際法未明确規定上限,但普遍認為國家主權至少延伸至航空器能夠運行的高度(通常認為在100公裡以下的卡門線以内),外層空間則適用不同的國際法規則。
- 水平範圍: 與國家領土(包括領海)的邊界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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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意義 (Practical Significance):
- 國家安全基石: 是國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防止間諜活動、恐怖襲擊或軍事入侵。
- 航空運輸基礎: 是建立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體系、保障民航飛行安全、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基礎。
- 經濟資源管理: 涉及對空域資源的規劃、利用和收益(如航路收費)。
權威參考來源: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1944):該公約是國際航空法的基石,其第一條明确規定了國家對其領土上空空氣空間的主權。這是“控制領空”概念最核心的國際法依據。
- 來源: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官方網站條約文件庫(可搜索公約原文)。
- 國際法原則與國家實踐: 國家對其領空的主權原則是國際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得到各國的普遍承認和實踐。相關論述可見于權威國際法著作或學術研究。
- 來源: 例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LC)報告、知名國際法期刊(如《美國國際法雜志》AJIL)或大學國際法教材中關于國家主權與空域管轄的章節。
“控制領空”是國家主權在垂直維度上的自然延伸和核心體現,指一國對其領土及領水之上空氣空間享有的排他性管轄權、管理權和防衛權,其法律基礎源于《芝加哥公約》和國際習慣法。它既是國家安全的屏障,也是管理和發展航空事業的基礎。
網絡擴展解釋
“控制領空”是指一個國家對其領土(包括領陸、領水)上方的空域行使主權并進行管制的行為,具體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釋:
1.主權範圍
- 根據國際法,領空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國家對其具有完全且排他的主權,涵蓋從地面到外層空間界限之間的垂直範圍(目前國際法未明确界定領空與外層空間的垂直邊界)。
- 例如,外國航空器需經主權國批準方可進入或通過其領空,否則視為侵犯領土主權。
2.管制措施
- 空域劃分:國家通常将空域劃分為不同區域(如管制區、限制區),實施分層管理。例如“controlled airspace”指受管制的空域,可能從地面特定高度延伸至一定範圍,需遵守飛行規則。
- 特殊管理:在戰争、疫情等緊急情況下,國家可臨時關閉領空,禁止外國航空器進入。
3.法律依據
- 國内法規定:如中國要求外國航空器須通過外交途徑或協定申請許可後進入領空。
- 國際法框架:涉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等,界定國家間的飛行權責,例如無害通過權需遵守主權國法律。
4.實際應用
- 包括邊防監控、航線規劃、空中交通管制等,以保障國家安全和航空秩序。例如,通過雷達系統實時監測領空内飛行器活動。
“控制領空”是國家行使主權的體現,結合法律、技術手段對空域實施全面管理。如需更詳細規則,可參考國際航空法或各國航空管理條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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