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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職員英文解釋翻譯、試用職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fficer on probation

分詞翻譯:

試用的英語翻譯:

on probation; probation; tryout
【醫】 probation
【經】 trial

職員的英語翻譯:

employee; official; operative; personnel; staff member
【經】 functionary; office-clerk; officers' bonus; officers' salaries

專業解析

試用職員(Probationary Employee)指用人單位在正式錄用前,為評估其工作能力、崗位匹配度及職業素養而短期聘用的員工。該概念在中英文語境下均具有明确的勞動法律内涵,以下從漢英雙重視角解析:

一、中文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期限依據合同總時長設定(1個月至6個月不等)。試用職員享有正式員工同等勞動保護權,但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時依法解除合同。

來源:中國政府網《勞動合同法》全文(www.gov.cn/zhengce/2021-10/29/content_5647699.htm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内涵

英文術語"Probationary Employee"(劍橋詞典釋義:a worker whose employer can decide during a trial period whether they are suitable for the job)強調雙向評估屬性:

  1. 能力驗證(Competency Assessment):雇主考察專業技能、團隊協作等實際表現;
  2. 自主選擇權(Mutual Option):員工亦可評估崗位適配性,雙向選擇機制降低雇傭風險。

    來源:Cambridge Dictionary "probationary"詞條(dictionary.cambridge.org/dictionary/english/probationary

三、企業實踐中的核心要素

  1. 明确績效标準

    企業需在入職時書面告知試用期考核指标(如銷售崗的業績阈值、技術崗的項目完成度),避免主觀評價引發的法律争議。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公平招聘指南》(ilo.org/fair-recruitment

  2. 差異化培訓機制

    試用期常配套崗前培訓(Orientation Program),如IBM的"新員工融入計劃"包含跨部門輪崗體驗,加速能力診斷。

四、文化認知差異提示

中文語境更強調"試用"的篩選性(如"擇優轉正"),而英文語境側重"Probation"的過渡支持性(提供導師、定期反饋會)。跨國企業需注意本地化制度設計,避免文化沖突。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讀
  2. U.S. Department of Labor: Probationary Period Guidelines
  3. Society for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HRM): Managing Probationary Employees

網絡擴展解釋

“試用職員”指用人單位在正式錄用前,通過一段時間的實際工作考核員工能力及適應性的非正式聘用人員。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基本定義

試用職員是企業或組織在正式籤訂長期勞動合同前,設置的考察階段員工。這一階段以雙向選擇為核心,用人單位評估員工表現,員工也可了解崗位匹配度。

二、法律依據與期限

  1. 法律框架
    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具體時長與合同期限挂鈎:

    • 合同期限3個月至1年:試用期≤1個月;
    • 合同期限1至3年:試用期≤2個月;
    • 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2. 禁止重複約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職責與權益

  1. 工作内容
    試用期間需履行與正式員工相近的職責,包括具體業務執行、項目參與及跨部門協作等。

  2. 薪資福利
    薪資通常低于正式員工,但需符合最低工資标準。部分企業提供基礎福利(如社保),但獎金、提成等可能受限。

  3. 考核标準
    用人單位通過定量指标(如工作量、質量)和定性評估(如工作态度)進行考核,周期一般為1-3個月。

四、轉正與終止

  1. 轉正條件
    需通過績效考核,并滿足雙方約定的崗位勝任标準。成功轉正後籤訂正式勞動合同。

  2. 提前終止情形

    • 用人單位可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關系;
    • 員工亦可主動提出離職,通常需提前3天通知。

五、與正式職員的區别

對比項 試用職員 正式職員
合同性質 臨時聘用協議 長期勞動合同
薪資水平 一般為正式工資的80% 全額薪資+獎金/績效
解約流程 可快速終止(需證明不符合條件) 需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福利覆蓋 部分基礎福利(如社保) 完整福利體系(含補充保險、帶薪假等)

六、注意事項

如需進一步了解試用期權益保護或合同條款細節,可參考《勞動合同法》或咨詢勞動仲裁機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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