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否認的代理;表見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 is an important system to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trade.
表見代理是保證交易安全的一項重要制度。
Finally, the author presents the relevant Suggestions to apply to the system of agency by estoppel properly.
最後,本文還對如何具體適用表見代理制度提出了相關的建議。
The regulations on agency by estoppel in our country are limited, which lead to the confusion of law application in the cases of agency by estoppel.
我國法律有關表見代理的規定十分有限,直接導緻了表見代理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The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agency vas precluded by collateral estoppel.
最高法院裁定,該機構因附帶禁止反言而被排除在外。
When the agency tried to relitigate the identical issue against Stauffer in another court, the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agency vas precluded by collateral estoppel.
當該機關試圖就同樣的問題在另一個法院對斯道弗再次提起訴訟時,最高法院裁定,司接禁止翻供的事實阻止其再次提出指控。
agency by estoppel(禁止反言代理)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重要法律概念,指當一方(本人)的言行或默示行為使第三方(善意相對人)合理地相信另一方(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基于該信賴與代理人進行交易時,法律禁止本人事後否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其核心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賴利益。
本人的可歸責行為
本人通過語言、行為或沉默,客觀上制造了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表象(如允許代理人使用公司印章、長期默許代理人以公司名義籤約等)。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3條
第三人的善意合理信賴
第三方必須基于客觀事實産生信賴(如代理人持有授權文件),且對該信賴無過失(已盡合理審查義務)。若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仍進行交易,則不構成禁止反言。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2條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案例參考:王某某訴某貿易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我國《民法典》第172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與禁止反言代理高度契合,均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2條
典型判例:某建築公司默許項目經理以公司名義采購材料,法院認定構成表見代理,公司需支付貨款(詳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XXX號判決書)。
根據法律領域相關定義,"agency by estoppel"(禁止反言代理/表見代理)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和適用情形如下:
一、定義與核心要素 該術語指被代理人雖未明确授予代理權,但因其行為或默示允許,使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關系存在時,法律禁止被代理人否認該代理關系的效力。需滿足三個要件:
二、法律後果 被代理人須承擔代理人行為的法律後果,這一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方權益。例如在保險領域,若保險公司未及時撤銷過期代理授權,需承擔代理人籤訂的保單責任。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該術語常見于國際貿易、保險等涉及代理關系的法律文書,理解時需注意兩大法系的術語差異。如需具體案例應用,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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