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实证据
Fourth, the substantial evidence analysis.
第四部分,实证分析。
We have substantial evidence for lodging a claim.
我们有足够的证据提出索赔。
We have no substantial evidence to support this hypothesis.
我们缺少事实根据来支持这种假说。
Unsupported by substantial evidence in administrative cases.
在行政案例中,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Finally, this paper applies the substantial evidence analysis.
最后,本文进行了实证分析。
|positive proof/tangible proof;确实证据
"substantial evidence"(实质性证据)是法律和学术领域的重要概念,指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足够充分、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能够为特定结论提供合理支持。该术语强调证据需达到可被理性个体接受的证明标准,而非仅仅存在表面关联性。
在法律实践中,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明确其定义:当证据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且能使理性裁判者得出相同结论时,即构成实质性证据。例如在《行政程序法》框架下,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决定时,主要依据该标准判断证据是否足以支撑行政裁决(来源:美国法律信息院)。
学术研究领域,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研究伦理委员会指出,实质性证据需满足三个条件:①通过经同行评审的方法获取;②具备可重复性;③与研究假设存在直接逻辑关联(来源:JHU学术规范手册)。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进一步规定,此类证据应能直接影响待证事实的存在概率(来源:联邦司法中心证据标准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特别强调,在临床研究中,实质性证据需包含完整的风险收益分析数据,且必须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来源:WMA官方指南)。这体现该概念在不同应用场景中既存在统一标准,又具备领域特异性要求。
“substantial evidence”是一个法律和学术领域常用的术语,其含义需结合两个单词的释义及搭配来理解:
1. 单词分解
2. 短语整体含义 “substantial evidence”表示在质与量上均充分、足以支撑结论的证据,常见于以下场景:
3. 典型搭配与扩展
4. 例句参考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证据标准或具体案例,可查阅、2、7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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