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cept a commission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接受委托"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為"acceptance of mandate"或"entrustment acceptance",其法律内涵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19條進行界定:指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在授權範圍内處理委托事務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術語在司法實踐中包含三個核心要素:委托事項的明示合意、受托人行為權限的法定約束、以及委托關系的書面确認要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案例第142號)。
該術語的權威英文釋義可參照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關于"mandate"條款的解析,強調其區别于普通代理關系的契約特性。在跨境貿易場景中,商務部《國際貿易委托代理協議範本》特别規定,受托方須履行審慎調查義務,包括委托方資質核驗(SAIC企業信用公示系統)、交易标的合規性審查(海關總署HS編碼數據庫)等強制性程式。
美國法學會《代理法重述(第三版)》第1.04條進一步指出,委托關系的成立需滿足"manifestation of consent"(合意表示)與"control element"(控制要件)雙重标準。該标準已通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1條實現法系融合,形成跨法域適用的統一解釋規則。
“接受委托”指一方(受托人)同意按照另一方(委托人)的要求,代為處理特定事務或履行某項職責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接受委托”強調受托人基于信任關系承擔責任的合法性,需嚴格遵循合同約定并履行相關義務。具體操作中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确細節,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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