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ɪ'stɒpəl/ 美:/'eˈstɑːpəl/
n. 禁止;禁止反言;防止
The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agency vas precluded by collateral estoppel.
最高法院裁定,該機構因附帶禁止反言而被排除在外。
The judges applied the laches and equitable estoppel to patent laches in America.
法官們将“懈怠”和“衡平法禁止反言”應用于美國的專利懈怠。
To impede or prohibit by estoppel.
禁止…反言或禁止…翻供。
Concealment may be basis of estoppel.
隱瞞行為可導緻隱瞞者的不容否認。
Law to impede or prohibit by estoppel.
禁止…反言或禁止…翻供。
agency by estoppel
[法]不可否認的代理;表見代理
promissory estoppel
允諾後不得否認的原則;不得反悔原則
n.|prohibition/inhibition;禁止;禁止反言;防止
Estoppel是普通法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指通過禁止當事人推翻其先前言行來維護司法公正。該原則包含三種主要類型,其適用場景與法律效力存在差異:
允諾禁止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當一方作出明确承諾,且對方基于該承諾采取了實質性行動時,即使缺乏對價支持,法律仍強制承諾方履行義務。例如在合同法糾紛中,雇主口頭承諾加薪導緻員工放棄其他工作機會的情形(來源:美國法律信息研究所)。
證據禁止反言(Estoppel by Deed) 適用于産權糾紛領域,禁止當事人對正式法律文件(如地契)中已載明的事實提出異議。英國最高法院在St Marylebone v. Winter案中确立,該原則保障了不動産交易的穩定性(來源:英國司法部法律數據庫)。
衡平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 當一方通過積極行為或沉默誘導他人産生合理信賴時,禁止其事後主張法定權利。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在Waltons v. Maher案中判決,開發商因默許對方繼續施工而喪失終止合同的權利(來源: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中心)。
該原則的適用需滿足三個要件:存在明确陳述或行為、對方産生合理信賴、強制執行可避免不公正結果。其法理基礎可追溯至英國1877年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确立的"公平交易"理念(來源:牛津法律研究期刊)。
Estoppel 是法律英語中的核心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指通過法律規則禁止當事人推翻先前已确立的事實主張或承諾,以防止其做出前後矛盾的陳述。該原則旨在維護司法公正和誠信,核心功能是阻止"反言"(即推翻先前立場)。
類型 | 特征 | 法律淵源 |
---|---|---|
契據禁止反言(by deed) | 基于正式籤署的法律文件 | 普通法 |
記錄禁止反言(by record) | 適用于法院已裁決事項 | 普通法 |
衡平禁止反言(in pais) | 基于公平原則,阻止不當得利 | 衡平法 |
國内法律界主要采用"禁止反言"譯法,較"禁止翻供"更準确反映其法律功能。"禁止翻供"易與刑事訴訟中的"翻供"概念混淆,故專業文獻多采用前者。
該原則在合同法、知識産權法、國際貿易法等領域有廣泛應用,具體適用需結合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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