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不能讓與;不能奪取
inalienability(不可剝奪性)是一個法律和政治哲學領域的核心概念,指某些權利或屬性天生附着于個人或實體,無法被自願放棄、轉讓或剝奪的特性。這一原則強調某些基本權利具有絕對性和永久性,不受外界意志或行為的影響。
固有性與絕對性
Inalienable rights(不可剝奪權利)被視為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源于人的本質或自然法。例如,生命權、自由權不被視為政府或他人“賦予”的,而是個體存在的根本屬性。這意味着即使個人同意放棄這些權利(如自願為奴),法律或道德上也不認可此類放棄的有效性。
區别于可轉讓權利
與“alienable rights”(可轉讓權利,如財産所有權)不同,不可剝奪權利無法通過合同、交易或協議轉移。例如,公民可出售房屋(可轉讓財産),但無法合法出售自己的投票權或人身自由。
法律與哲學基礎
該概念植根于啟蒙思想,最經典的表述見于美國《獨立宣言》:“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unalienable Rights),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同樣指出,人權是“所有人類家庭成員固有的尊嚴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權利”的體現。
美國《獨立宣言》(1776)
明确将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權定義為“不可剝奪的權利”,奠定現代人權理論基石。
→ 來源:美國國家檔案館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48)
第一條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強調權利的固有性和不可剝奪性。
→ 來源:聯合國官網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inalienable”為“無法通過行為或同意被轉讓或剝奪;尤指自然權利(如身體自由)”。
→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這一概念至今仍是憲法學、人權法和國際條約的基石,保障個體對抗專制權力的終極道德屏障。
“inalienability”是英語中的法律和哲學術語,表示某種權利或屬性不可被剝奪、轉讓或放棄的特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某些權利或事物因其本質或法律規定而無法被轉移、放棄或剝奪的特性。例如:
該概念常與自然權利理論關聯,強調某些權利超越人為制度的限制。例如美國《獨立宣言》中“不可剝奪的權利”即使用類似表述(unalienable rights,與 inalienable 同義)。
trashtowardsmethodoff the recordrecursnobbishsibilantin place ofdealersparietalTokiotrinketsabove quotacultural adaptationradio broadcastTrue BelieverbeselbronchophonybufetololcapilliculturecavercinchonidineCoelacanthiformesconjurerheteroxenyjaywalkermalarialistmachismolociationmelon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