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有讨論餘地;真假可疑
Disputability(可争議性)指某事物因其證據不足、邏輯模糊或存在多種解釋空間而具備被質疑、争論或反駁的特性。這一概念常見于學術研究、法律辯論及哲學分析中,強調觀點或結論的非絕對性,需通過理性讨論或實證檢驗進一步驗證。
從詞源學分析,“disputability”由動詞“dispute”(争論)與後綴“-ability”(表示可能性)構成,字面含義為“可被争論的狀态”。例如,科學假說的可争議性推動研究深化(來源:《牛津英語詞典》),而法律條款的模糊表述可能導緻司法實踐中出現争議(來源:美國法律研究所術語庫)。
在哲學領域,可争議性常與“真理相對性”關聯。分析哲學家卡爾·波普爾提出,科學理論的可證僞性(falsifiability)本質上也體現了其可争議特質(來源: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社會學研究則發現,公共政策的可争議程度直接影響公衆參與決策的積極性(來源:SAGE社會學期刊)。
“Disputability”是一個由動詞“dispute”(争論、質疑)衍生而來的名詞,表示“可争議性”或“可質疑性”。其核心含義指某事物(如觀點、主張、理論或事實)因存在不确定性、模糊性或多角度解讀的可能性,而能夠被他人提出異議、辯論或反駁的特性。
詞根與構成
使用場景
近義詞與反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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