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space是什麼意思,airspace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airspace英标
英:/'ˈeəspeɪs/ 美:/'ˈerspeɪs/
常用解釋
空域
類别
高中
常用詞典
n. 空域;領空;空間
例句
There is no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on the maximum altitude of airspace.
國際上對于領空的最大高度未有一緻意見。
A state has the right to expel any aircraft that enter its airspace without authorization.
國家有權驅逐私自進入該國領空的任何飛行器。
The legal airspace of this national park can be granted to third parties.
這個國家公園的空域使用權可被授權給第三方。
The plane left British airspace.
飛機飛離了英國領空
Forty minutes later, they left Colombian airspace.
40分鐘之後,他們離開了哥倫比亞的空域。
The jet entered Chinese airspace without permission.
那架噴氣式飛機未經允許闖入中國領空。
Russia holds the view that MH17 crash tragedy happened in Ukraine's airspace.
俄羅斯認為MH17航班墜機悲劇發生在烏克蘭的領空。
British airspace was closed.
英國領空已關閉。
Turkey Delays Opening Airspace to U.S..
*********延遲對美國開放其領空。
同義詞
n.|vacuum/room;[航]空域;領空;空間
專業解析
"airspace" 是一個航空和地理政治領域的關鍵術語,其中文釋義及詳細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空域指地球表面上方可供航空器(如飛機、直升機、無人機等)飛行的三維空間區域。它不是一個物理實體,而是一個法律和操作上的概念,用于規範和管理空中交通。其範圍從地表向上延伸至大氣層,水平邊界則通常與國家領空、飛行情報區或特定管制區域相關聯。
二、關鍵特征與分類
-
主權屬性(國家領空):
- 根據國際法(主要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家對其領土(包括陸地、内水和領海)上方的空域擁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這部分空域被稱為國家領空。
- 國家有權制定其領空内的飛行規則,包括禁止或限制外國航空器進入(需經批準),并負責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确保安全和安保。領空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
管制與分類(空域結構):
- 為了安全和高效地管理空中交通,空域被劃分為不同類型和等級。常見的分類基于國際民航組織(ICAO)标準,各國在此基礎上制定細則(如中國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 主要空域類型:
- 管制空域:航空器在此空域内飛行必須接受空中交通管制(ATC)的指令,并獲得許可。根據交通密度和所需服務等級,進一步細分為A、B、C、D、E類(具體字母分類各國可能略有不同)。
- 非管制空域:通常指交通量極低的區域(如F、G類空域),航空器在此飛行無需ATC許可,但飛行員需自行負責避讓其他航空器并遵守目視飛行規則。
- 特殊用途空域:包括禁區(Prohibited Areas,禁止飛行)、限制區(Restricted Areas,有條件限制飛行,如軍事活動區)、危險區(Danger Areas,存在潛在危險活動,如射擊、跳傘)、臨時禁區/限制區(Temporary Reserved Areas)等。這些區域的設立通常基于安全、安保或軍事需要。
- 飛行情報區:向航空器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的空域範圍,不一定與國家領空邊界重合,通常由一國或多國協商劃定。
- 航路/航線:連接重要航路點、機場,供航空器沿特定路徑飛行的管制空域走廊。
-
垂直分層:
- 空域在垂直方向上通常分層管理。例如,在許多國家,特定高度(如美國是18,000英尺 MSL)以上屬于高空空域,實施更嚴格的管制和不同的規則(如強制使用儀表飛行規則)。
三、管理與責任
- 空中交通管理:由空中交通管制機構負責監控管制空域内的航空器,提供間隔服務、交通排序、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以防止碰撞并維持有序高效的空中交通流。
- 空域規劃與設計:各國航空管理當局負責規劃本國空域結構,優化航路網絡,設立管制扇區,并協調特殊用途空域的使用,以平衡國防、民航、通用航空等不同需求。
- 國際合作:國際航班穿越多個國家的飛行情報區和管制區域,需要各國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之間的緊密協調與合作。國際民航組織(ICAO)制定了全球統一的标準和建議措施(SARPs)以促進空域管理的協調一緻。
總結
"Airspace" (空域) 是一個多維度的概念,它既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國家領空),也是實施空中交通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效率的操作環境。其管理涉及複雜的法律框架(主權)、技術标準(空域分類)和運行程式(空中交通管制)。理解空域的分類、規則和管制要求對于所有航空參與者都至關重要。
參考資料說明:
- 核心定義和國際法依據主要源自《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hicago Convention),特别是其中關于國家主權(第1條)和空域規則(第5-12條等)的條款。該公約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管理。
- 空域分類、管制規則和運行标準參考了國際民航組織(ICAO) 的文件體系,特别是《空中航行服務程式 - 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 PANS-ATM) 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2、6、11、15 等。
- 各國具體實施細則(如中國的空域分類、美國的空域結構)可參考相應國家民航管理當局的法規,如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CCAR-93TM-R5),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的《聯邦航空條例》(FAR)第71部 等。
- 特殊用途空域的定義和管理規則也體現在上述國家法規和國際标準中。
(注:由于未搜索到具體可引用的實時網頁鍊接,以上解釋嚴格依據國際民航公約、國際民航組織标準文件以及各國普遍遵循的航空法規框架進行闡述,确保内容的專業性、準确性和權威性()。如需具體條款或官方文件鍊接,建議直接訪問ICAO官網或各國民航局官網獲取。)
網絡擴展資料
airspace 是英語名詞,中文譯為“空域”或“領空”,指國家主權範圍内的天空區域或特定用途的航空器運行空間。以下是詳細解釋:
1. 核心定義
- 航空領域:指國家領空或劃定的飛行區域,受法律或國際協議約束。例如,國際民航組織(ICAO)将空域分為A、B、C、D、E、F、G類,以規範不同飛行規則。
- 技術領域:在圖像處理中,“空域”(spatial domain)指像素層面的操作,如直接調整圖像亮度或對比度。
2. 發音與詞源
- 音标:英式發音 [ˈeəspeɪs],美式發音 [ˈerspeɪs]。
- 構成:由“air”(空氣/天空)和“space”(空間)組合而成,直譯為“空中空間”。
3. 分類與用途
- 民用航空:包括飛行情報區、管制空域、監視空域等,用于保障民航安全。
- 軍事用途:分為訓練空域(如射擊、低空飛行)和作戰空域(如待戰、巡邏區域)。
- 特殊空域:如禁航區、限制區、危險區,通常因安全或軍事需求劃定。
4. 例句與用法
- 例句1:The glider was in Dutch airspace.(滑翔機位于荷蘭領空)
- 例句2:Controlled airspace requires pilots to follow specific regulations.(受管制空域要求飛行員遵守特定規則)
5. 相關概念
- 領空主權:國家對其領土上空的絕對管轄權(源自國際法)。
- 空域管理:通過雷達、通信等技術實現航空器監控與調度。
如需進一步了解空域分類或國際法規,可參考航空管理機構的官方文件或國際民航組織(ICAO)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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