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時被控告的人。參見“ 被告 ”。
被告人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正式指控犯罪,并需要接受法院審判的當事人。其定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闡釋: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在刑事案件中被起訴的人。”該詞由“被告”(被控告方)與“人”(法律主體)複合構成,強調其作為訴訟中被追訴對象的身份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被告人特指進入審判階段後的被追訴主體。其核心特征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明确:
權威文獻參考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法律出版社, 2018修訂版.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
被告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指控涉嫌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角色,其身份始于檢察機關正式提起公訴後。需注意與“犯罪嫌疑人”的區别: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進入審判階段後改稱“被告人”。
與“被告”的區分
法律權利
被告人享有辯護權、最後陳述權、申請回避權、上訴權等多項訴訟權利。例如:可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問題,申請調取新證據,使用本民族語言參與訴訟。
稱謂的特殊性
該稱謂僅表示程式啟動的假定狀态,不等同于罪犯。是否構成犯罪需經法院審理後确定,體現“無罪推定”原則。
法律義務
必須依法配合訴訟程式,包括到庭接受審判。若拒不到庭,法院可采取拘傳措施;若下落不明,可中止審理。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訴訟程式細節,可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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