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在環境訴訟中采用的一種法律制度。原告(污染受害者)在損害賠償訴訟中隻須列舉損害事實,若被告否認有污染行為和危害後果,則須提出關于此損害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的全部證據。能有效地保護環境和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被告舉證制度是法律程式中一項特殊的舉證規則,指在特定情形下由被告方承擔證明自身無過錯或反駁原告訴求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需對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但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案件中,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方。該制度主要適用于以下三類情形:
法學界普遍認為,被告舉證制度通過平衡訴訟雙方地位,解決原告舉證困難的問題,例如在環境訴訟中,受害者常因技術壁壘難以取證。中國政法大學江偉教授在《民事訴訟法原理與實務》中指出,該制度體現了“風險分配公平性”原則,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
需注意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并非免除原告所有舉證義務,原告仍需提供基礎事實證據(如損害結果、行為關聯性等),而被告則需承擔更嚴格的證明标準。
被告舉證制度是指在特定訴訟中,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則,與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同。其核心内容和適用場景如下:
該制度要求被告在訴訟中提供證據,證明自身無過錯或行為合法。主要適用于兩類案件:
通過責任倒置,平衡訴訟雙方地位差異,尤其保護弱勢群體(如污染受害者)權益,同時規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該制度體現了法律對實質公平的追求,在不同領域通過差異化舉證規則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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