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在环境诉讼中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原告(污染受害者)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只须列举损害事实,若被告否认有污染行为和危害后果,则须提出关于此损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全部证据。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和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举证制度是法律程序中一项特殊的举证规则,指在特定情形下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反驳原告诉求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需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但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形:
法学界普遍认为,被告举证制度通过平衡诉讼双方地位,解决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例如在环境诉讼中,受害者常因技术壁垒难以取证。中国政法大学江伟教授在《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中指出,该制度体现了“风险分配公平性”原则,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需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原告所有举证义务,原告仍需提供基础事实证据(如损害结果、行为关联性等),而被告则需承担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被告举证制度是指在特定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则,与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其核心内容和适用场景如下:
该制度要求被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行为合法。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
通过责任倒置,平衡诉讼双方地位差异,尤其保护弱势群体(如污染受害者)权益,同时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该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在不同领域通过差异化举证规则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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