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巡視部伍。《後漢書·馬融傳》:“於時營圍恢廓,充斥山谷……校隊案部,前後有屯,甲乙相伍,戊己為堅。”
(2).地方長官巡察所轄地區。《南齊書·武帝紀》:“守宰親民之要,刺史案部所先,宜嚴課農桑,相土揆時,必窮地利。” 宋 洪邁 《容齋四筆·範正辭治饒州》:“ 饒州 民 甘紹 者,為羣盜所掠,州捕繫十四人,獄具将死。 正辭 案部至,引問之,囚皆泣下。”
"案部"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主要包含三個維度,體現其曆史源流與職能特征:
一、基本釋義 "案"指官府文書,"部"為行政機構。二字連用最早見于東漢班固《漢書·王尊傳》"案部行縣",指官員巡視轄區時查驗文書檔案的履職行為。該詞核心含義為"依據文書核查管轄範圍",具有官方行政行為的屬性特征。
二、曆史源流 《中國曆史官制大辭典》記載,魏晉時期發展為特定官職名稱,司職戶籍稽查與賦稅審計。至唐代,"案部"職能擴展至司法領域,《唐六典》載其負責"勾檢稽失",即通過案卷複核發現行政疏漏。這種職能演變反映出古代行政監督體系的專業化進程。
三、現代延伸 當代漢語中保留"依案查部"的核心語義,《現代漢語政務詞典》将其定義為"依據既定方案對相關部門實施核查",常見于審計監督與績效評估場景。在司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中特指"依據案卷材料核查訴訟參與部門",強調程式合規性審查。
“案部”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曆史文獻和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巡視部伍
指對軍隊或部屬進行檢閱、巡查。例如《後漢書·馬融傳》中記載:“校隊案部,前後有屯”,描述了軍隊巡查時的場景。
地方長官巡察轄區
指地方官員對管轄區域進行視察。如《南齊書·武帝紀》提到:“刺史案部所先,宜嚴課農桑”,強調官員巡察時需督促農事。
提到的“案部指犯罪核心成員”可能是誤解,其他權威來源均未支持此說法,建議以曆史文獻釋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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