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信催促。 清 曾紀澤 《揀員補參贊各缺疏》:“惟有同知銜候選知縣 楊書霖 ,經臣疊次函催,始肯出洋,已於七月十九日行抵 巴黎 使署。” 魯迅 《書信集·緻章廷謙》:“卻說《夜讀抄》經我函催後,遂由 小峰 送來,仍是《語絲》本,然則原稿之已經不見也明矣。”
“函催”是漢語中由“函”和“催”組合而成的複合動詞,指通過書面信函形式進行催促的行為。該詞屬于現代漢語書面語,常見于正式文書或法律、行政場景中。以下是具體解析:
1. 詞義解析
“函”指信件、公函,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定義為“信件;公文”;“催”意為“催促、促使”,《古代漢語詞典》解釋為“促使行動或事情加速完成”。二者結合後,“函催”特指以書面形式正式催促對方履行義務或完成事項。
2. 使用場景
該詞多用于法律文書、行政通知或商業往來。例如,在合同履行延遲時,債權人可能通過《催告函》進行“函催”,以此作為法律程式的一部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書面催告可作為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3. 語言特征
“函催”具有正式性與時效性,強調通過書面記錄留存證據。其近義詞包括“催告”“敦促”,但“函催”更突出“信件”載體,區别于口頭催促。在語法結構中,常搭配“發出函催”“收到函催”等短語,如:“公司已三次函催對方支付貨款。”
4. 注意事項
書面函催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書格式規範》,包含明确的主體信息、事由、要求及期限。若涉及法律效力,建議由專業機構出具,例如律師事務所籤發的《律師函》。
“函催”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hán cuī,其核心含義是通過信函進行催促。以下是詳細解釋:
“函催”由“函”(信函)和“催”(催促)組成,指通過書面信函的形式催促對方完成某事,例如催促回複、付款或履行義務等。
結構分析
使用場景
曆史用例
清代文獻和近代作家(如魯迅)的書信中多次出現“函催”,表明其作為傳統書面催促方式的普遍性。
現代意義
雖為古語,但在法律文書(如催款函)中仍具實用價值,兼具催收、查詢、憑證 三重作用,可作法律證據。
與口頭催促或電話通知不同,“函催”以書面形式留存記錄,更具正式性和法律效力,適用于需留痕的場景。
如需具體催款函模闆或法律應用細節,可參考專業文獻或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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