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古代谏官規谏、糾正皇帝制書中的違誤過失。《新唐書·許孟容傳》:“ 浙東 觀察使 裴肅 諉判官 齊 揔 暴斂以厚獻,厭天子所欲。會 肅 卒,帝擢 揔 自大理評事兼監察禦史為 衢州 刺史。 衢 ,大州也。 孟容 還制曰:‘方用兵處,有不待次而擢者。今 衢 不他虞, 揔 無功,越進超授,羣議謂何?’” 清 王鳴盛 《十七史商榷·新舊唐書二十三·還制》:“ 唐 宋 有祖宗家法,故給事、補闕皆得還制執争。”
《漢語大詞典》中"還制"包含兩層釋義:
一、指歸還控制權或統治權,常用于曆史政治語境。例如《後漢書·皇後紀》記載"太後還制于帝",即指鄧太後将朝政決策權交還漢安帝。該釋義可追溯至先秦文獻中"還"的"返回"本義與"制"的"掌控"引申義結合。
二、表回擊、反制的對抗行為,屬軍事用語。如《三國志·吳書》載"權欲還制荊州",描述孫權試圖奪回荊州控制權。此用法源于"還"的"回應"意向與"制"的"制約"功能融合,見于《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軍事策略類條目。
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于曆史研究領域。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将其歸入"冷僻曆史用語"範疇,建議結合《二十四史》等原始文獻進行語境化解讀。
“還制”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根據權威資料,其解釋如下:
指古代谏官對皇帝制書中的錯誤進行規谏和糾正的行為。這一職能體現了古代政治體系中谏官對皇權的監督作用。
曆史典故
唐代《新唐書·許孟容傳》記載,許孟容曾因皇帝越級提拔官員而“還制”,即退回制書并提出異議,認為此舉不符合制度規範。
職能解析
谏官通過“還制”行使監督權,要求皇帝重新審視或修正制書内容,以維護國家法度和行政公正性。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還制”解釋為“歸還債務”,但此釋義缺乏權威曆史文獻支撐,可能是現代誤讀。
“還制”的核心含義集中于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谏诤機制,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新唐書》等典籍原文或權威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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