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複職。《後漢書·陳忠傳》:“ 元初 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闕還職。”《新唐書·劉審禮傳》:“有詔 審禮 徇忠以沒,非有罪,宜各還職。”《宋史·王安禮傳》:“ 紹聖 初,還職,知 永興軍 。” 明 餘繼登 《典故紀聞》卷十一:“其餘不滿貫當流徒杖者,如舊贖罪還職。”
(2).還歸而就職。《北史·來護兒傳》:“十八年,詔追入朝,賜以宮女、寶刀、駿馬、錦綵等物,仍留長子 楷 為千牛備身,使 護兒 還職。”
"還職"為古代漢語官職術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釋義:
一、指官吏因故離職後複歸原職。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官員丁憂期滿"服阕還職",表明古代官員守喪結束後恢複原有職務的慣例制度。
二、指歸還官職或交還職權,常見于官員自請退任的語境。明代《萬曆野獲編》載有"上疏乞骸骨,還職于朝"的案例,體現官員主動請辭時将官職交還朝廷的行為規範。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标注為曆史官職用語,其構詞法遵循古漢語使動用法,"還"作動詞表示"返回"或"交還","職"為名詞指代官職/職務,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的專業術語。現代漢語中該詞已基本退出口語體系,僅保留于曆史文獻研究及古代職官制度研究領域。
“還職”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兩種含義,多用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某人因特定原因(如服喪、免職等)離開原有職位後,重新恢複或回到該職位。
複職
指官員因非過錯原因(如守喪期滿、臨時調任等)被解除職務後,重新恢複原職。
還歸而就職
指官員受命返回原任職地或原崗位繼續履職。
部分文獻(如《宋史》《典故紀聞》)提到因贖罪或赦免後“還職”的情況,屬于複職的延伸含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後漢書》《北史》等史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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