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去判刑而今仍在服勞役的人。《國語·晉語七》:“選賢良,興舊族,出滞賞,畢故刑,赦囚繫。” 韋昭 注:“故刑,若今被刑居作者。”
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法律文獻記載,“故刑”為複合詞,其核心釋義包含兩層: 一、指“舊有的刑罰制度”。如《周禮·秋官》記載“掌故刑以贊辨邦國”,鄭玄注“故刑,獄成之舊法也”,指沿襲前代的刑罰體系。 二、特指“故意施加的刑罰”。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辨析“故刑者,謂知其不可而加諸身”,強調主觀故意與刑罰執行的關聯性。
該詞在《唐律疏議》中具化為司法原則:“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不用故刑”,此處“故刑”特指濫用舊例定罪的行為。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鮮見使用,其概念内涵可對應現行《刑法》第十四條關于“故意犯罪”的界定,體現法律術語的曆史延續性。
“故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相關解釋如下:
“故刑”指過去被判刑但仍在服勞役的人。該詞最早見于《國語·晉語七》中,原文為:“選賢良,興舊族,出滞賞,畢故刑,赦囚繫。”
詞源與背景
韋昭在《國語》注釋中提到:“故刑,若今被刑居作者”,即相當于現代因犯罪被判處勞役的刑徒。
該詞常用于描述古代司法制度中,已判決但仍在執行刑罰的群體。
使用場景
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法律相關文本,例如《國語》中記載晉國政治改革時,提到“畢故刑”(完成對舊案刑徒的處理)。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提到該詞可引申為“形容事物古老陳舊”,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建議以《國語》原始含義為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國語》原文或漢代韋昭注疏。
白玉墀幫規杯柈舞悲素絲背征窆圹閉結避秦客步鬭不毈朝審吹呴楚狂楚女腰肢觸手詞不達意彫靡曡鼓地體端辭二村防護豐嶽圪溜亨達将毋旌旐救答狂膽老一輩離哩連婁豬賣術渑池會敏悟平假名撲翻身箝塞棄法青髻輕猛羣流熱話人工流産沙禽市肆授館受姓樹輪鐵畫銀鈎廷臣題牌吞沒溫汾溫衾扇枕武材無射律相隋斜紋布邪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