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人代替。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堂规式》:“听差各役,俱要正身伺候,毋许僱替顶名。”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和《汉语大词典》的释义,“雇替”是由“雇佣”与“替代”复合构成的动词,指通过支付报酬让他人顶替自己履行义务的行为。《汉语大词典》第七版将该词归入劳务契约领域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包含三个层面:
法律层面
指具有合法雇佣关系的顶替行为,常见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临时性岗位替代,如《劳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短期雇工顶岗制度。
劳务关系层面
特指雇主与受雇者建立的短期代行职责关系,例如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班组雇替”模式,即施工队临时雇佣技术人员完成专项任务。
词源学层面
该词最早见于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四,原指衙役雇佣替身值勤的旧制,现代语义扩展为泛指各类有偿替代行为。北京大学《汉语历史词汇学》将其列为近代汉语能产型复合词的典型范例。
“雇替”是一个汉语词汇,其详细解释如下:
指雇人代替,即通过支付报酬让他人顶替自己完成某项事务或职责。例如古代官府要求差役必须本人到岗,禁止私下雇人顶替。
该词最早见于清代文献,如黄六鸿《福惠全书·莅任·堂规式》提到:“听差各役,俱要正身伺候,毋许僱替顶名。”,强调官府对“雇替”行为的禁止。
现代语境中,该词使用较少,但可引申为通过雇佣关系让他人替代自己完成工作或义务的行为,常见于历史或特定场景描述。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或例句,可参考《福惠全书》等清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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