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盲樂師。《呂氏春秋·孟冬》:“譬之若瞽師之避柱也,避柱而疾觸杙也。”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樂府》:“故知詩為樂心,聲為樂體:樂體在聲,瞽師務調其器;樂心在詩,君子宜正其文。” 明 楊基 《八月九日祀社稷述事》詩:“币玉趨宗伯,笙鏞奏瞽師。” 章炳麟 《辨詩》:“ 韓愈 、 孟郊 ,蓋《急就章》之别辭; 元稹 、 白居易 ,則日者、瞽師之誦也。”
瞽師是中國古代對盲人樂師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可從字源、古籍記載及現代詞典釋義三個層面解析:
字義拆解:
古籍記載與曆史角色:
現代詞典釋義:
“瞽師”專指中國古代雙目失明、以音樂為職業的樂師。他們不僅是宮廷禮儀和娛樂活動中不可或缺的音樂演奏者,也是詩歌、曆史知識的重要保存者和傳播者,在古代文化傳承中具有獨特地位。
“瞽師”是中國古代對盲人樂師或藝人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詞義構成
職業特征
瞽師需通過聽覺、觸覺等感官彌補視覺缺陷,擅長吟誦、樂器演奏(如笙、镛等)或民間曲藝表演。例如明代楊基詩中提到“笙鏞奏瞽師”,說明其參與宗廟祭祀等正式場合的禮樂活動。
曆史淵源
這一職業最早見于《呂氏春秋》,記載瞽師“避柱而疾觸杙”,側面反映盲人樂師的生活狀态。南朝劉勰《文心雕龍》亦強調瞽師在禮樂體系中的作用,需通過訓練使樂器與詩歌内容相協調。
文化意義
作為特殊技藝傳承者,瞽師不僅承擔娛樂功能,還在民間文化傳播、禮儀教化中具有重要地位,被視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該詞既體現古代對盲人群體的職業分工,也映射出禮樂制度與民間藝術的交融。現代語境中,“瞽師”一詞多用于曆史或文學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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