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保。舊指酒店夥計。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十》:“自王公大人下至馬庸沽保,未有終日濟人利物其心而不要天之祐者;自王公大人下至馬庸沽保,未有終日自私自利其心而不為天人之所惡者。”
"沽保"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合成詞,其含義可從構詞法角度解析。"沽"本義為買或賣,《說文解字》釋作"買水也",後引申為交易行為。"保"在甲骨文中象形背負孩童,本義為養育,後衍生出擔保、保證之意。二字組合後,"沽保"可解作通過交易行為達成的擔保關系,常見于古代契約文書,指在買賣過程中第三方提供的信用背書。
該詞在《唐律疏議》卷二十六記載的"沽賣擔保"制度中可見端倪,指市集交易中由牙人(中介)提供的信用保障。明清時期徽商文獻中亦有"沽保契約"記載,特指鹽引交易中的連帶擔保責任。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商貿法制時仍具學術價值。
“沽保”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來源中存在差異,需結合權威性較高的資料綜合分析:
主流解釋(酒保)
根據等多部詞典記載,“沽保”指“酒保”,即舊時對酒店夥計的稱呼。例如清代魏源《默觚下·治篇十》中提到的“馬庸沽保”,即包含此意。
字義拆解
部分低權威性來源(如)提出“沽保”指“為維護利益采取保護措施”,但此釋義未見于權威詞典或文獻,可能為誤用或混淆其他詞彙(如“擔保”“沽售”等)。
在閱讀古籍或涉及曆史語境時,建議采用“酒保”釋義;若現代文本中出現“沽保”,需結合上下文判斷是否為誤寫或新造詞。可通過(滬江詞典)進一步查閱例句及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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