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保。旧指酒店伙计。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十》:“自王公大人下至马庸沽保,未有终日济人利物其心而不要天之祐者;自王公大人下至马庸沽保,未有终日自私自利其心而不为天人之所恶者。”
"沽保"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合成词,其含义可从构词法角度解析。"沽"本义为买或卖,《说文解字》释作"买水也",后引申为交易行为。"保"在甲骨文中象形背负孩童,本义为养育,后衍生出担保、保证之意。二字组合后,"沽保"可解作通过交易行为达成的担保关系,常见于古代契约文书,指在买卖过程中第三方提供的信用背书。
该词在《唐律疏议》卷二十六记载的"沽卖担保"制度中可见端倪,指市集交易中由牙人(中介)提供的信用保障。明清时期徽商文献中亦有"沽保契约"记载,特指盐引交易中的连带担保责任。现代汉语中该词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商贸法制时仍具学术价值。
“沽保”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来源中存在差异,需结合权威性较高的资料综合分析:
主流解释(酒保)
根据等多部词典记载,“沽保”指“酒保”,即旧时对酒店伙计的称呼。例如清代魏源《默觚下·治篇十》中提到的“马庸沽保”,即包含此意。
字义拆解
部分低权威性来源(如)提出“沽保”指“为维护利益采取保护措施”,但此释义未见于权威词典或文献,可能为误用或混淆其他词汇(如“担保”“沽售”等)。
在阅读古籍或涉及历史语境时,建议采用“酒保”释义;若现代文本中出现“沽保”,需结合上下文判断是否为误写或新造词。可通过(沪江词典)进一步查阅例句及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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