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官廕 ”。舊時官吏有功于國或因公死亡,得蔭其子孫入官,謂之官蔭。有恩蔭、難蔭、特蔭等種類。《通典·刑制下》:“有官犯罪,無官事發,有蔭犯罪,無蔭事發,無蔭犯罪,有蔭事發,并從官蔭之法。”《二刻拍案驚奇》卷八:“ 平江府 有一個官人姓 沉 ,承着祖上官蔭,應授将仕郎之職,赴京聽調。” 清 袁枚 《新齊諧·判官答問》:“若有來歷之人,便不在小劫數中來去,猶之陽間有官蔭者,不考童生也。”《清史稿·聖祖紀一》:“﹝ 康熙 十六年夏四月﹞戊辰,予死事 溫處道 陳丹赤 等官廕。”
官蔭(guān yìn)是古代中國官僚制度中的一種特殊恩蔭制度,指官員憑借自身官職為子孫或親屬獲取入仕資格或官職的特權。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指官職、官位,代表國家授予的權力和地位。
原意為樹木遮陰,引申為祖先功績庇護後代,即“蔭庇”。
合稱“官蔭”即官員通過職位為家族成員謀取政治特權。
官員達到一定品級(通常五品以上)後,子孫可免科舉直接入仕,如唐代規定“三品以上蔭及曾孫”《新唐書·選舉志》。
包括“恩蔭”(特賜)、“難蔭”(因公殉職者後代受蔭)、“襲蔭”(世襲爵位)等類型,以宋代《宋史·職官志》記載最為系統。
萌芽于漢代的“任子制”,成熟于唐宋,明清時演變為“蔭監”(入國子監資格)制度,直至清末廢除。
加劇了“士族-寒門”分化,如東晉“上品無寒門”現象與蔭庇制度相關。
在科舉取士為主流背景下,官蔭成為貴族維系政治地位的輔助渠道,見《中國曆代政治得失》(錢穆著)。
權威參考來源:
“官蔭”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析:
指中國古代官員因功勳或殉職,其子孫可憑借父輩功績獲得官職的世襲制度。具體分為三類:
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代,《通典》記載“無蔭犯罪,有蔭事發,并從官蔭之法”,明清時期仍有沿用,如《二刻拍案驚奇》中描述的“承祖上官蔭”案例。
衍生為“官蔭二代”,指通過家族權力關系而非個人能力獲取職位或特權的現象。例如:“他憑借官蔭坐上高位,實際能力卻備受質疑。”此用法帶有批判色彩,強調社會階層固化問題。
若需查閱古籍原文或完整案例,可參考《通典》《二刻拍案驚奇》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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