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田的一種。《周禮·地官·載師》:“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鄭玄 注引 鄭司農 曰:“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 俞樾 《群經平議·周官一》:“牛人掌養國之公牛,巾車掌公車之政令,注并曰:公猶官也。然則官田猶公田矣。先 鄭 之説自不可易。”
(2).國家控制的無主荒地。《後漢書·仲長統傳》:“其地有草者,盡曰官田,力堪農事,乃聽受之。若聽其自取,後必為姦也。”
(3).屬官府或皇室所有,私人耕種、官府收租的田地。《晉書·慕容皝載記》:“且 魏 晉 雖道消之世,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悅樂。”《明史·食貨志一》:“ 明 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 宋 元 時入官田地。厥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壖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内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 明 袁介 《檢田吏》詩:“我家無本為經商,隻種官田三十畝。” 阿英 《關于鄭成功的二三事》:“土地占有關系,出現了官田、屯田、文武私田三種形式。”
官田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所有權或管理權歸屬于國家或官府的田地。其性質和用途隨朝代演變,主要包含以下類型:
一、基本定義與核心類型
官府沒收罪犯、逃亡者或無人繼承的私有土地,收歸國有。此類土地常重新分配或出租,成為國家財政來源之一。
二、官府職能性用地
按官職品級授予官員的田地,收入充作俸祿的一部分。唐代《通典》載:“諸州及都護府官人職分田,一品十二頃……至九品二頃”,離任時需移交後任。
劃撥給官署的田地,其收益用于支付衙門日常行政開支及胥吏薪俸,如隋唐時期廣泛設置。
三、曆史演變特點
權威參考來源:
- 《辭源》(商務印書館):“官田”條目釋為“公家之田”,詳述曆代官田類型及管理制度。
- 《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從土地所有權角度界定官田與私田的區别,引證《漢書》《明史》等史料。
“官田”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演變,主要包含以下解釋:
廣義概念
官田指由國家或皇室直接掌控的土地,與“民田”(私有土地)相對。其所有權歸官府或皇室,通常由私人耕種并向官府繳納地租或賦稅。
具體類型
起源與制度化
功能與特點
官田制度雖增強了國家財政和軍事力量,但過度擴張易激化階級矛盾。如漢代官田政策導緻百姓負擔加重,明代江南官田的高賦稅引發多次抗租運動。
以上内容綜合了《周禮》《後漢書》《明史》等文獻記載,以及曆代土地制度研究。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類型或案例,可參考、8、12的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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