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田的一种。《周礼·地官·载师》:“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 俞樾 《群经平议·周官一》:“牛人掌养国之公牛,巾车掌公车之政令,注并曰:公犹官也。然则官田犹公田矣。先 郑 之説自不可易。”
(2).国家控制的无主荒地。《后汉书·仲长统传》:“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姦也。”
(3).属官府或皇室所有,私人耕种、官府收租的田地。《晋书·慕容皝载记》:“且 魏 晋 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明史·食货志一》:“ 明 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 宋 元 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餘为民田。” 明 袁介 《检田吏》诗:“我家无本为经商,只种官田三十亩。” 阿英 《关于郑成功的二三事》:“土地占有关系,出现了官田、屯田、文武私田三种形式。”
官田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所有权或管理权归属于国家或官府的田地。其性质和用途随朝代演变,主要包含以下类型:
一、基本定义与核心类型
官府没收罪犯、逃亡者或无人继承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此类土地常重新分配或出租,成为国家财政来源之一。
二、官府职能性用地
按官职品级授予官员的田地,收入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唐代《通典》载:“诸州及都护府官人职分田,一品十二顷……至九品二顷”,离任时需移交后任。
划拨给官署的田地,其收益用于支付衙门日常行政开支及胥吏薪俸,如隋唐时期广泛设置。
三、历史演变特点
权威参考来源:
- 《辞源》(商务印书馆):“官田”条目释为“公家之田”,详述历代官田类型及管理制度。
-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从土地所有权角度界定官田与私田的区别,引证《汉书》《明史》等史料。
“官田”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演变,主要包含以下解释:
广义概念
官田指由国家或皇室直接掌控的土地,与“民田”(私有土地)相对。其所有权归官府或皇室,通常由私人耕种并向官府缴纳地租或赋税。
具体类型
起源与制度化
功能与特点
官田制度虽增强了国家财政和军事力量,但过度扩张易激化阶级矛盾。如汉代官田政策导致百姓负担加重,明代江南官田的高赋税引发多次抗租运动。
以上内容综合了《周礼》《后汉书》《明史》等文献记载,以及历代土地制度研究。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类型或案例,可参考、8、12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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